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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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56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8〕68号
主    题 :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社保局:

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规范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津党发〔201742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的通知》(津党厅〔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我市社区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与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组织部门牵头负责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公开招聘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工作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开招聘一般按照制定方案、发布公告、报名、初审、考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三)具有能够胜任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四)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动员、沟通协调、矛盾调处能力;

(五)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 各区在招聘工作中,可明确细化应聘人员具体资格条件,注重通过公开招聘提高党员社区工作者比例。

第八条 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基本条件设置部分岗位,面向军队退役人员、现役随军家属、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公开招聘。

 

第三章 制定方案、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初审

 

第九条 街镇根据社区党建和社区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实际,向区民政局提出用人需求。区民政局审核后,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审批。招聘方案一般包括招聘岗位、招聘对象、资格条件、招聘计划、报名办法、招聘程序、考试科目、时间安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条 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选择1个岗位进行报名,并对本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报名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各区民政局或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考同一岗位的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低于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

 

第四章 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2个环节。

笔试根据社区工作实际需求,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

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下达面试通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依照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政治理论素质和组织协调、矛盾调处、人际沟通、服务群众等方面的能力,一般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视情况派员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可组织进入面试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作为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考试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成绩确定后应及时公布。

 

第五章 考察、体检、公示、聘用

 

第十九条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名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日常表现等进行全面考察。

第二十条 经考察合格的,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体检。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考察、体检资格的,可依有关程序依次递补考察、体检人选。

第二十二条 体检结果合格的,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公告发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公示,发现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程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按等级确定薪酬;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聘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发现招聘过程中有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查处,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的人员违反招聘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5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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