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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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农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文明办 市信访办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56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4〕84号
主    题 :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涉农区、县民政局、组织部、农委、卫生计生委、文明办、信访办、公安分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农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文明办        市信访办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11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

民主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切实化解基层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拓宽村民参与自治管理的方式和途径,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以落实党的农村惠农政策为着眼点,以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利益为落脚点,着力提高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目标任务。

有效整合各种村级民主监督形式,在各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开展民主评议,建立和完善对村级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完善、民主评议有效,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在全市各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监督委员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设立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监督小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工作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

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由3至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年满18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被判处刑罚正在社区服刑的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具有被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资格。提倡村党组织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级财务管理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正在接受纪检部门审查和受党纪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根据各村人口规模确定。不足1000人的村,可以设主任1名,委员2名;1000人以上的村,可以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政策法律意识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村情并热心本村公共事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其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职务终止或其他原因出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补选。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对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进行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预算和管理制度。

3.对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村级拟公开事项先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4.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反政策程序的行为。

5.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6.监督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议事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独立议事和集体负责制,不得以个人名义行使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权,所作出的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否则所作决定和行为无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对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的民主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不得随意干预村“两委”的日常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可提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由村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未予改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解除其职务。

三、规范村级民主评议活动

(一)明确民主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人员由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评议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岗位目标职责和工作业绩、村集体“三资”管理以及政府强农惠农富农项目实施、廉洁履职情况等重点事项。

(二)规范民主评议的形式和程序。

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同一评议对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民主评议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开展,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当及时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民主评议开展10日前将民主评议实施方案书面告知民主评议对象,并向村民公布。民主评议对象应客观公正介绍履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以村民会议形式民主评议的,应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民主评议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民主评议考核表,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三)严肃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变更、撤销民主评议结果,评议结果要与评议对象的使用和补贴待遇等直接挂钩。涉及村民或村集体利益的民主评议奖惩办法,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予以调换。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监督评议对象按照民主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评议对象改进工作。

四、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帮助解决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补贴。

(二)健全村务档案。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工作档案。村务档案是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销毁。

(三)深化村务公开。

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务“六步决策法”和“四议两公开”等议事决策制度。按照村务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公开程序科学严谨、公开时间及时准确、公开标准规范统一、公开档案完整齐全要求做好村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各涉农区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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