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 市民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需求,提高社会公众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但不享受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以下简称“丧葬补贴”)。
城乡居民丧葬补贴标准为1800元。
第三条 本市亡故的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丧葬补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领取丧葬费或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在本市死亡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的人员;
(五)在异地或通过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费、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第四条 城乡居民申领丧葬补贴应于亡者火化后6个月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注销户口。符合申领丧葬补贴条件的死亡人员,由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核查基本养老保险。亡者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申领人需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其是否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核查手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注销户口证明上(右上角)签字盖章。
(三)提交申请。申领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领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亡者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 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及土葬区居民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前三类材料。
本市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包括: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第六条 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且符合丧葬补贴申领条件的,申领丧葬补贴时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本市城乡居民在外地死亡且在外地火化,符合丧葬补贴申领条件的,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其在外地死亡的证明材料和当地殡仪馆的火化票据。
第八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准确、齐全的当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要求补正。
第九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亡者信息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经办人员。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申报条件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核实。经核实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一条 区、县民政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经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申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受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票据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领取补贴。
经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发放丧葬补贴时,应当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票据原件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
(一)丧葬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6:4的比例分别负担。
(二)建立丧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补贴资金预算、决算草案由市和区、县民政局负责编制。
(三)丧葬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报送的发放情况和资金测算,将补贴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县财政局,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各区、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各区、县财政局将提前下达的市级补助资金连同本级匹配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同级民政局申请,按进度将补贴资金拨付民政局或街道(乡、镇)。区、县民政局或街道(乡、镇)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申领人账户中。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协调、预算、审核、发放、统计备案;民委、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丧葬补贴相关工作。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将丧葬补贴相关材料建档留存10年,并建立数据库备查;做好丧葬补贴发放统计工作,并在每月底前将统计数据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局在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将丧葬补贴发放统计数据报市民政局。
(三)各级民政、民委、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相互配合,监督检查丧葬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经举报查实,如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6年4月27日后(含4月27日)死亡并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