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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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54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4〕9号
主    题 :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 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在创新社区治理格局、加强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区工作者的配置和职责

本意见所称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依法依规选举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服务管理专职人员;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等。

(一)社区党组织人员配置和职责。社区党组织人员配置依组织部门有关规定确定。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社区党员大会、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开展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社区居委会人员配置和职责。社区居委会一般配置5至9人。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三)社区工作站人员配置和职责。在社区建立社区工作站,原则上按每500户居民配置1名专职社工,并依据社区内低保特困、优抚对象和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帮教人员等特殊人群居住比例,适当增加人员配置。主要职责是承担政府下沉到社区的各项公共服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延伸到社区的社会救助、优抚、老龄、防灾减灾、残疾人、计划生育、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环境治理、绿化美化、社区治安、流动人口管理、维稳等公共服务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卫生健康、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消防安全、未成年人教育、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等服务工作。

(四)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配置和职责。在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主要职责是协助社区居委会召集社区物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专业物业小区、旧楼区提升改造准物业小区、居民自治管理小区等各类物业小区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配置和职责。按照社区居住人口实际,在每个社区配置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开展职业培训指导、就业推荐、督促签订劳动合同、采集劳动用工信息、困难群体就业帮扶、调解劳动纠纷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主要负责在社区内开展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生活帮扶等服务。上述三类人员是社区工作站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居委会换届选举和社工站专职社工招聘时逐步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进一步整合社区工作站力量。

二、规范社区工作者准入机制

(一)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依法依规选举产生,每3年组织一次换届选举。原则上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二)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考查、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联合实施。街道(镇)按有关规定与聘任的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服务协议。

按照“只减不增、优先录用”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选举,或参加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凡经选举、考录转岗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成员的,减少一人,岗位削减一人。人力社保、残联、财政部门建立台帐制度。

(三)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从2014年起,新录用和45岁以下的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并在2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录用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均需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在2年内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严格社区工作者管理

(一)建立统一管理机制。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工作站专职成员、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统一由街道(镇)实施日常管理。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岗位由街道(镇)按照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调配。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鼓励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内不同岗位、不同网格交流,或跨社区轮岗交流。

(二)健全考核管理体系。按照区(县)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街道(镇)具体实施、居民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由街道(镇)考核、社区居委会考核及居民评议三部分组成的科学、规范的管理考核体系。

(三)实施绩效考核制度。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主管部门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工作者实施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岗位调整的依据。

四、健全社区工作者激励保障机制

    (一)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到2015年,社区工作者平均待遇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社区工作者待遇由劳动报酬、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部分组成。社区工作者待遇管理办法另发。

(二)经费来源。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对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人数较多的市内六区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经费由市就业补助资金承担。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经费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4:6的比例分别承担。

市、区(县)、街道(镇)现有住房保障审核人员按照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执行,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街道(镇)现有专职统计员待遇标准逐步与社区工作者并轨,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五、加强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

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规划,健全市、区(县)、街道(镇)三级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岗位任职、综合素质、社区实务和技能等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其他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加快提升社区工作者专业化水平。

六、健全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或予以辞退。新录用和现有45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2014年起在2年内没有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失职,对居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一年中累计15天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工作的;由于能力所限或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所担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定期研究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加大督促检查。街道(镇)要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加大社区工作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社区工作者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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