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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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5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07]78号 津财社联[2007]102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

津民发〔200778

津财社联[2007]102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就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分类救助的原则

按照城乡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二、分类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援助。

(二)下列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待遇时按以下方法核定家庭收入

1、对有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人、一或二级智力残疾人的家庭,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将家庭收入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扣除),剩余家庭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或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2、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的家庭,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将家庭收入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在学子女人数扣除),剩余家庭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或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3、对有患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人员的家庭,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将家庭收入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上述疾病人数扣除),剩余家庭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或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4、对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将退休金按当年低保标准扣除,剩余家庭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06]59号,津财社联[2006]99号)中,上述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核算,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1、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时,将原按高于低保标准32%核发,调整为按高于低保标准30%核发。

2、未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按高于当年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30%核发。

3、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当年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10%核发。

4、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当年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10%核发。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享受分类救助政策。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享受低保待遇并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调整其救助标准。

(二)上述患病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及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上述残疾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凭残联核发的已确定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城市无子女“双老”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凭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休金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作好分类救助工作,确保分类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新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实行城市分类救助政策增加的资金支出,按原渠道解决;实行农村分类救助政策增加的资金支出,市财政按各区县享受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之差的70%补助,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的,市财政不予补助。《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07]14号、津财社联[2007]18号)文件中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政策亦按此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 2007101日起 实施。2005年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津民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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