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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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天津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频次

1

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同一民政部门

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12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2

殡葬领域的经营主体监督检查

同一民政部门

对同一殡葬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15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天津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实施主体

实施层级

1

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

区级

2

殡葬领域的经营主体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

市区两级

天津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1

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2

殡葬领域的经营主体监督检查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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