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频次 |
1 |
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
同一民政部门 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12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
2 |
殡葬领域的经营主体监督检查 |
同一民政部门 对同一殡葬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15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
天津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 |
1 |
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
民政部门 |
区级 |
2 |
殡葬领域的经营主体监督检查 |
民政部门 |
市区两级 |
天津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1 |
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
2 |
殡葬领域的经营主体监督检查 |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