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随机抽查事项(一) | |||
检查项目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检查 | ||
检查对象 |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志愿服务组织 | ||
检查层级 |
市级权限 |
检查主体 |
市民政局 |
检查内容 |
检查志愿服务组织掌握的志愿者有关信息保存情况 |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1.制定检查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既定检查计划; | ||
检查依据 |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记录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随机抽查事项(二) | |||
检查项目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检查 | ||
检查对象 |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志愿服务组织 | ||
检查层级 |
市级权限 |
检查主体 |
市民政局 |
检查内容 |
检查志愿服务组织收取报酬情况,重点检查收入项 |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1.制定检查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既定检查计划; | ||
检查依据 |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志愿服务随机抽查事项(三) | |||
检查项目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检查 | ||
检查对象 |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志愿服务组织 | ||
检查层级 |
市级权限 |
检查主体 |
市民政局 |
检查内容 |
检查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情况 |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1.制定检查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既定检查计划; | ||
检查依据 |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志愿服务有关各方了解核实情况,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志愿服务组织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二十五条利用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