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随机抽查事项(一) | |||
检查项目 |
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 ||
检查对象 |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慈善组织 | ||
检查单位层级 |
市级权限 |
检查主体 |
市民政局 |
检查内容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慈善组织开展检查。 |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
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 |||
检查项目 |
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检查对象 |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慈善组织 | ||
检查单位层级 |
市级权限 |
检查主体 |
市民政局 |
检查内容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慈善组织开展检查 |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
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检查依据 |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