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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一)

检查项目

对违规开展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检查单位层级

市级权限

检查主体

市民政局

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违规开展社会团体活动的情况

检查方法及要求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相关检查过程留痕存档。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线索及时转交执法机构另行立案处理。

检查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二)

检查项目

对违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检查单位层级

市级权限

检查主体

市民政局

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违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情况

检查方法及要求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相关检查过程留痕存档。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线索及时转交执法机构另行立案处理。

检查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

检查项目

对违规开展基金会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基金会

检查单位层级

市级权限

检查主体

市民政局

检查内容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的基金会开展检查。

检查方法及要求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相关检查过程留痕存档。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线索及时转交执法机构另行立案处理。

检查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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