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一) | |||
检查项目 |
对违规开展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检查对象 |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 ||
检查单位层级 |
市级权限 |
检查主体 |
市民政局 |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违规开展社会团体活动的情况 |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
检查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二) | |||
检查项目 |
对违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检查对象 |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
检查单位层级 |
市级权限 |
检查主体 |
市民政局 |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违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情况 |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
检查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三) | |||
检查项目 |
对违规开展基金会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检查对象 |
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基金会 | ||
检查单位层级 |
市级权限 |
检查主体 |
市民政局 |
检查内容 |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的基金会开展检查。 |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1.根据双随机结果,细化检查计划,落实参加人员、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
检查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