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首页 > 前端复用 > 通用头部
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634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刘英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老年人监护体系的提案,经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老年人监护权相关法律法规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老年人监护责任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这一条款在我国法律中开创性地通过意定监护完善了老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成年监护从只限于罹患精神病一种情形,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二是在监护人的选任上首次确立“意定监护”优先,体现了对老年人意愿的尊重,也与国际上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强调“尊重自主决定权”的理念相符合。

此外,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指定监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十三条则进一步确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目前老年人监护权确立存在的问题

    正如您提案中所提到的,目前老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老年人监护制度仅停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规定层面,对于老年人在指定代理监护人的流程、方式以及明确代理监护人权利、义务范围等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与之相对应的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档案管理、信息查询、信息证明等功能也尚属空白。二是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衔接问题,即如果老年人协商选择的监护人并不在法定监护人范围内,按照意定优先原则,不启动法定监护,但并不免除扶养义务人和赡养义务人承担相应义务。但在此情形下,意定监护人在承担监护责任,照顾老年人生活、管理其财产时,存在与扶养人和赡养人承担义务的协调问题。三是意定监护人选任的要件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规定了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范围和主观条件,即监护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并未规定消极条件和程序要件。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积极吸收本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实践中存在的涉及意定监护、养老服务法律责任等涉老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法律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是加强养老服务中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对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欺老虐老、涉嫌非法集资、或者以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探索设立公益监护组织。目前,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提供监护服务的对象一般是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而其他社会老人则极少被纳入其监护范围,原因在于社会公共监护力量不足。逐步探索培育和设立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的公共监护机构。

四是认真总结兄弟省市开展相关工作的经验,探索建立完善符合我市情况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并推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您的建议将会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快速发展,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建议。

    



2024年3月21日   


工作人员: 陈开勇 联系电话: 23415113


主办:天津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2345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