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倡导全社会积极老龄观,为“老有所为”构建支撑要素的提案,经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支持鼓励“老有所为”
市老龄委制定印发《天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区老龄委要鼓励引导老年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会发展,使之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和创新精神,鼓励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老年人自主就业创业。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发挥老年社会组织作用,支持老年人参与公益慈善、教科文卫等事业。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促进老年人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壮大为老志愿者服务队伍,丰富为老服务项目,为社会持续注入活力。
二、为老年人再就业赋能,促进“银发族”再就业
市人力社保局认真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及各类求职者的实际需求,归集包括适合低龄老年劳动力在内的岗位信息。按照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有劳动能力、劳动意愿且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老年求职者也可自行关注并参加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项招聘活动,或通过天津市公共就业服务网在线关注各招聘活动和招聘的工作岗位。
三、组织开展敬老月活动,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
在2023年敬老月(每年10月为全国敬老月)期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敬老月”活动的通知》(津老工委发〔2023〕1号),要求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各区老龄委广泛开展老龄政策宣讲、健康宣传、走访慰问、文化体育活动等系列活动,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积极组织开展广场舞、健步走、歌咏、阅读、书画、摄影等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加强老年人科学健身指导,举办老年人健身交流、培训、志愿服务等活动,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技能,推广太极拳、八段锦、五禽戏等传统运动项目。
四、关于“完善老年人就业立法工作,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适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工作时间、强度、报酬、福利待遇及权益损害赔偿等规定”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企业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为保障超龄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相关权益,2022年市人社局牵头制定了《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津人社〔2022〕8号),将工伤保险参保人群由劳动(人事)关系人群进一步外延拓展,允许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对保障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引导老年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会发展,让更多“老有所为”即体现人生价值,又助力社会发展。在此,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您的建议将会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快速发展,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建议。
2024年3月21日
工作人员: 陈开勇 联系电话: 2341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