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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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397号建议的落实情况

曹立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养老 服务资质的审批及同时享受民政养老补贴政策的建议”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心支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已连续14年将养老工作列入20项民心工程。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我局积极发挥市级养老服务联席会机制作用,始终把养老服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聚焦满足老年人需求,着力优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规定。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对养老机构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已于5月31日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民规〔2021〕5号),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6月17日,联合16个部门出台我市《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民规〔2021〕10号),特别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压实服务管理责任。

2021年3月,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的通知》(津卫老龄〔2021〕124号),要求各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方便就近的原则,指导、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对接,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二是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天津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重点任务第七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提出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目前我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约率为100%,有1家医疗机构备案开设养老机构。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三是全面推动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对医养结合做专章规定,从法规层面对医养结合工作进行规范和保障。第三十七条明确支持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养老机构,提供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按照前款规定,设立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和措施;设立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是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对社会力量举办养护院、护理院等养老型医养结合机构,除享受一般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外,还利用中央下达的养老服务彩票公益金给予相关改扩建资金支持,“十三五”时期,补贴7家医养结合机构共350万元。目前,我市390家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中,有91家养老机构内设有医疗机构,其中有40家取得了医保资质。

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快,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任重道远。我们要不断聚焦老年人所思所想所盼,定政策想措施齐发力,并加快推进和落实。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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