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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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0063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市委员会: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经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研究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贵委员会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心支持。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农村养老工作,从满足老年人实际养老需求出发,按照“兜住底线、帮扶困难、增加供给”兜底,全方位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建设。

一、落实情况

(一)制定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措施。今年我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由市民政局牵头,拟订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其中对着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作出了部署要求。

(二)保障农村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7591名农村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新增305人,今年4月,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80元提高184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80元提高1470元。保障农村3300名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农村低保、低收入、高龄、失能和独生子女父母等7类老年人,按照轻、中、重度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月200、400和600元不等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2019年,市区两级共投入补贴资金1358万元。

(三)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近几年,持续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从资金政策上向农村倾斜。截止目前,我市新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109个,其中70%以上在农村,其他正在抓紧建设,年底前能确保完工。通过加大放管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今年截止目前农村建设(在建)养老机构共15家,机构床位预计增长约2700张以上,总投资约10亿元。2018年—2019年度,我市利用中央福彩公益金支持农村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改造、提升,共投入2240万元。

(四)提升农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水平。按照“标准先行、改造提升,医养结合、补齐短板和创新服务、全方位监管”的思路,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构建我市机构养老标准体系,规范养老机构入住合同和服务质量标准。对农村敬老院通过“撤、并、转、改”等方式,提升发展能力和水平,提升改造了33家农村养老机构,撤并关停严重不达标农村养老机构(敬老院)25家。采取“一区一案”、“一院一策”,指导养老机构建章立制、补齐短板,整治率达100%。

(五)构建起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2009年4月,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全市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凡是具有本市户籍,不论农业户籍还是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是加大对参保人员政府补贴力度。2014年,我市在国家要求的政府补贴30元—6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60元—150元。2020年,为了进一步让百姓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将政府补贴提高至60元—200元。三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我市8次调整城乡参保居民的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307元。先后4次调整老年人生活补助,由制度建立初期的60-69周岁60元、70-79周岁70元、80周岁及以上80元,调整到目前水平分别为60-64周岁125元、65周岁-69周岁130元、70-79周岁140元、80周岁及以上150元。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基础养老金88元的标准,不仅使广大参保居民分享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且进一步提升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功能。四是促进我市农村地区困难人员应保尽保。对于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50%代缴补贴;对已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领取本市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人员,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精准助力养老保险扶贫,从而帮助困难人员,特别是农村地区困难人员老有所养。

(六)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近年来,我市持续实施多项惠民政策,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一是提高门急诊报销待遇。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大幅提高居民医保门急诊报销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50%。同时,签约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还可再提高5%,报销限额增加200元。二是提高住院报销待遇。2017年,将居民医保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2019年,再次将居民医保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实施后,我市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进一步减轻了大病费用负担。三是提高大病保险待遇。自2019年起,将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社会平均工资的50%,将起付线至10万(含)、10万至20万(含)报销比例由50%、60%提高至60%、65%。低保、低收入等特殊困难群体,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还能再降低50%,报销比例再提高5%,取消报销封顶线。四是继续实施医疗救助政策。继续实施资助参保政策,低保、低收入等困难群体由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无需个人缴费。继续实施门诊、住院(门诊特定病)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体医疗服务费用负担。对于未达到医疗救助标准的边缘型困难群体,还可以享受因病支出型医疗救助待遇。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空巢化明显,受城乡二元体制影响,农村老年人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待遇相对较低,加之农村老年人平均收入较少,购买力较低,养老服务发展缓慢。

三、下一步打算

(一)完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今年底前,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城乡统筹,据测算拟扩入农村困难老年人约1万人。

(二)继续加大农村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新建照料中心继续向农村地区倾斜,整合农村照料中心、幸福院和敬老院服务功能,在全国率先探索农村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不断扩大优化养老服务供给,逐步让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接特困人员供养、农村照料中心运营、公办机构运营等养老服务。

(三)提高全市农村卫生工作水平。贯彻落实《天津市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基层〔2019〕71号),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底,一是在全市农村地区建立镇村一体化紧密型管理模式,按照人员、业务、财务、药械和绩效考核“五统一”标准,全部村卫生室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二是稳定乡医岗位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乡医队伍新陈代谢。通过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统一管理,采取“区招镇管村用”方式,统一招聘村卫生室岗位人员;在综合现有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家医签约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等补助和收入基础上,各区结合财力和乡医原收入平均水平状况,增加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确定村卫生室岗位的基础收入标准,并将在岗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障。三是统一业务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降低执业风险。通过统一镇村两级医药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加强村卫生室的医疗质控管理,指导村卫生室严格落实各项服务技术规范,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由卫生院统一采购和管理。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让城乡居民切实享受医保改革的实惠和便捷。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养老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4月15日   

工作人员: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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