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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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152号建议的答复

高树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低保对象识别,防范“福利依赖”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应用技术手段,精准识别低保对象。

目前市民政局和各区民政局均建立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对新申请救助人员和已享受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联网信息核对。核对中心先后与市场监管委、住建委、税务局、人社局、公安局、公积金中心及57家有个人储蓄业务的银行机构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实时获取到了市场主体、投资情况、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户籍人口与注销、机动车辆、社保缴存和使用、公积金、婚姻、殡葬14类政务信息,以及银行存款、重大支出、理财产品3类金融资产信息,基本实现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精准核对。此外,与北京、河北两地核对中心签署了《京津冀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协议》,建立了跨区域核查机制,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查询范围和工作程序,签署了《信息查询合作备忘录》,确定了共享数据字段和网络连接方式。

二、完善政策,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目前人力社保部门在就业救助上建立了“对准人头、建档立卡、跟踪服务、盯人帮扶、托底安置”的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对低保家庭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低保家庭人员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并通过就业指导、岗位推介、技能培训,促进困难群众稳定就业。民政部门在核定低保家庭收入时,对首次就业的低保对象在一年内,抵扣就业成本600元/月。今年民政部门还将继续修订《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对因主动就业导致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一定缓退期,缓退期最长为12个月。去年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规定,对失业且未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导致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三、落实分类救助政策,救助水平有梯度。

我市一直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救助制度,对不具备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特别照顾, 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对残疾人按照残疾种类和等级的不同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抵扣50%或100%的低保标准,对30种大病按病种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分别抵扣50%、100%和150%的低保标准。对单亲子女在学、失独家庭、城市无子女双老且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计算家庭收入时抵扣800元-1200元不等。通过收入抵扣的方式降低了救助门槛,使更多的特殊困难家庭能得到低保救助,同时也提高了救助的标准。对享受低保的老人增发低保标准30%的救助金,对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增发1560元/月。

目前在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大部分为没有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统计数据显示,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占总人数的72.25%;有劳动能力的仅占总人数的27.75%。您提出的取消低保专项救助捆绑的问题,由于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社会救助定义为“8+1”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救灾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从顶层设计上我国对社会救助就是全方位、立体式的,因此我们只能在精准救助上下功夫,通过分类救助和加大技术手段应用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再次感谢您们对社会救助关心与支持。

2020年4月16日   

并复附议人:葛强发,孙光亮,吴艳,千勇振,兰淑敏,边晶,何军,宋裕庆,孟新  

工作人员: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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