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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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119号建议的答复

赵文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出台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民政局积极推进党建引领下的社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工作,积极发挥居委会对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作用,加强社区协商,围绕居民群众关心的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公司选聘等物业问题开展议事协商,不断促进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服务与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一、指导推动业主大会成立换届,协助把好业主大会组织建设关

对符合成立条件的商品房小区,市住建委指导各区住建委推动相关街道(乡镇)及时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搞好业主代表推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起草审定工作,尤其是指导把好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关,选准配强业主委员会成员,真正把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的业主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指导把好业主大会组织建设关。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小区,指导街道(乡镇)要提前介入,加强工作指导,把好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关。

二、协助街道(乡镇)抓好业主委员会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职能力

市住建委指导各区住建委结合辖区实际,协助街道(乡镇)采取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研讨座谈等方式,抓好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学习了解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知识,掌握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加强机动车辆管理以及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基本方法,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职能力。

二、开展社区物业协商

完善社区协商制度建设,通过居民自治引领带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物业管理及其他各项社区治理工作,引导居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同时,完善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牵头,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等多方参与的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围绕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业委会履职、设施维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等事项协商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四、发挥居委会指导监督作用

    推进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业委会成员,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业委会成员人选的审查把关,帮助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做好衔接,注重推荐在职党员和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作为业主委员会代表或者业主代表。在物业公司选聘时,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及时指导业委会选聘物业企业,对物业企业资质条件、诚信情况、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核查,严防不符合条件物业企业进入社区,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社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同时,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2020年4月17日   

工作人员:赵楠        

联系电话:2341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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