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因重特大疾病带来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与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积极做好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一是资助参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二是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医院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通过“一站式”联网刷卡结算给予门诊医疗救助。三是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通过“一站式”联网刷卡结算给予救助。四是实施特殊困难人员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特殊困难人员大病救助。
二、减免住院押金,发挥救助基金作用。
一是加大监督力度,落实相关规定。民政与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监督各医疗机构向救助对象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并配合人力社保局监督各医疗机构严禁超标准收取救助对象住院押金(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不收住院押金)。二是积极发挥应急救助基金作用。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8号)文件要求,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施行应急救助,提供最基本的应急医疗保障,减轻无力支付者的经济负担。
三、加强合理用药管控,严控过度医疗。
一是加大处方点评力度。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工作制度,对不合理用药进行重点干预和跟踪管理。杜绝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二是强化用药监管。深化合理用药管理“三项制度”,规范医院用药行为,持续减少辅助用药和效果不确切的药品。三是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质控中心的作用,定期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进行工作指导,提升医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能力和水平。四是组织专家进行督查。强化对重点机构、重点科室的监管,组织药学专家、临床专家集中对重点医院进行合理用药专项督查,帮助其分析查找问题、做好整改。五是推进依法和规范执业。不断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2018年6月8日
工作人员: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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