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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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04号建议的答复

  李秀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做好精准救助的建议”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市对救助工作中面临的人户分离问题非常重视,为避免出现救助缺位问题,我市在2012年就印发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户分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不同类型家庭应向何处申请救助的问题,同时建立了户籍地救助、居住地协查家庭状况的工作机制。对于改户籍地救助为居住地救助的问题,我们也曾探索过,由于不符合国家上位法规定,且很多困难家庭居住地经常变换,如果每次变更居住地都需要进行低保迁移会给群众带来很多麻烦,因此我们至今一直延续户籍地负责救助原则。但在临时救助制度中,我们对急难情况的救助采取居住地救助原则,便于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且临时救助是一次性救助不会带来迁移等问题。对于应向何处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问题,国家和我市的政策法规中有以下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明确,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六条规定,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第十一条规定。因此对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应按照户籍地管理的原则。

  依据我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8号)中规定,对于家庭出现临时性困难需要按照“救急难”程序马上给予救助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在获取工商登记、企业和个人纳税情况、公积金和社保缴存使用情况以及户籍、车辆、房产、婚姻、殡葬等14类数据信息的基础上,推动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储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信息核查,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精准度。

  推动各区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人户分离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准确掌握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切实做好精准救助。

  2018年6月8日

  工作人员: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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