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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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61号建议的答复

  王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天津市养老院建设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地税)局研究答复如下:

  您详细分析了天津市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给养老事业面临的压力以及养老机构生存的现状,并且提出了诸多建议。我们认为您的建议非常客观,对我市养老行业的发展很有帮助,非常有借鉴和参考的意义。

  我市于1988年老年人口比例超过总人口10%,是全国最早成为老年型的城市之一。截止2017年底,全市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246.06万人,占总人口的23.43%。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按照“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总体思路,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建立健全具有天津特色、适宜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973”养老格局(97%老年人居家养老,其中,94%老年人分散居家养老,3%老年人集中居家养老;3%老年人机构养老)。我市连续多年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到20项民心工程之中。全市建设了养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配餐服务中心、托老所等一大批基本养老服务设施。

  截至2017年底,全市累计建设各类养老机构352所,养老床位达到60309张,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1251个,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达到了全覆盖,为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养老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于2015年2月1日正式施行,实现了养老服务地方立法。其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证收住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并提供无偿的供养、护理服务。应当以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龄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养老机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机构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为:

  调整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30平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的不予补助。

  (一)由政府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30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政府投资改扩建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

  (二)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11000元,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2000元;由社会力量投资改扩建的新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4000元,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1000元。

  调整运营补贴标准

  对公建民营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根据收养的入住老年人护理等级不同给予差别化运营补贴。入住的生活自理老年人、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评定标准依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和《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执行。

  (一)对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1050元。

  (二)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2250元。

  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

  自2016年7月起,根据《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为构建我市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抵御意外风险能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床位综合责任保险工作。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统一招标保险公司,统一研究确定保险合同,统一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目前,此项工作已实施两年,效果明显。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各项鼓励政策,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养老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6月1日

  工作人员: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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