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是什么?
(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其中自付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每户救助标准为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每户救助标准为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每户救助标准为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其他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以下的,每户按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2万元(含)以上至4万元的,每户按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4万元(含)以上的,每户按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本市特困人员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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