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每户1至6个月的当年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6至12个月的当年低保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的当年低保标准救助。
(2)本市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3)其他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每户1至6个月的低保标准救助;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至12个月的低保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至24个月的低保标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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