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3)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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