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民政部门救助的家庭,财产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注册市场主体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现值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仅有1套或无房;(五)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非居住类房屋 (唯一住房为非居住类房屋的除外);(六)家庭成员中不能有自费留学和在国外工作的情况(在国内能提供收入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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