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男55周岁(不含)、女45周岁(不含)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男55周岁(含)、女45周岁(含)以上,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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