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亡故的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规定的丧葬补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领取丧葬费或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在本市死亡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的人员;
(五)在异地或通过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费、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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