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问:结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证件,其中内地居民提交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本人声明一致);2.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问:离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证件;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问: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1.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5.问:我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什么时候实施?
答: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11日
6.问:我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后,两人都是外地户籍,去哪能办婚姻登记?
答:双方都是外地户籍,一方只要有天津市居住证,就可以到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7.问: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天津户籍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符合“跨省通办”条件吗?
答:此种情形不属于“跨省通办”,按照我市婚姻登记“全市通办”政策,在我市任一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预约办理。
8.问:办理结婚登记跨省通办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场签署);双方合照二寸照片 (3张)。
9.问:办理离婚登记跨省通办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双方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二寸单人照 (各2张)。
10.问:哪些情形不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范畴?
答:1.补领婚姻登记证业务暂不实行跨省办理
2.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3.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针对特定国家、地区)
4.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的婚姻登记 (在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或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第一婚姻登记处办理)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邮政编码:300381网站标识码:1200000039
津ICP备19004142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