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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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发布日期:2024-10-29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1.问:哪些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与我市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并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外省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2.问: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0年9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010元。

3.问:家庭收入指什么?

  答: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4.问:具备劳动能力的在职人员,其收入如何核定?

答:工资性收入主要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查询结果,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凭证或银行发放记录计算收入,也可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查询或扣缴单位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认定。

5.问:对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如何核定?

答:对男55周岁(不含)、女45周岁(不含)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男55周岁(含)、女45周岁(含)以上,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是什么?

答:享受民政部门救助的家庭,财产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注册市场主体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现值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仅有1套或无房;(五)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非居住类房屋 (唯一住房为非居住类房屋的除外);(六)家庭成员中不能有自费留学和在国外工作的情况(在国内能提供收入证明的除外)。

7.问:家中老人申请低保待遇,需要审核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吗?

答:需要审核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老人申请低保待遇,需要核算子女赡养能力。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赡养能力,被供养人家庭一般不能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一)有2套及以上房产(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不能买卖且不能过户的房屋除外),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拥有中高档家用车辆(车辆现值在15万元及以上的);(三)家庭金融性资产总额超过20万元,家庭成员无重残、重病人员。其中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财产;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五)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拒绝(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8.问:申请低保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委托授权书、收入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9.问:申请低保应找哪个部门?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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