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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发布日期:2024-10-25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1.问: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问:结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证件,其中内地居民提交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本人声明一致);2.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问:离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证件;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问: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1.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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