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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程序、所需证件材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5-09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离婚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离婚申请:

1.双方当事人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双方当事人出具本人的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开始计算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三)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双方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双方出具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双方均需携带《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5.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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