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3.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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