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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