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查看更多]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查看更多]
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自2025年5月10日起,婚姻登记实行“全国通办”。内地居民,无论户籍是否在天津,双方都可以在天津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查看更多]
每人给予年终一次性补贴:城市800元/人,农村700元/人;春节过节费:100元/人。[查看更多]
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并实行“先收后返”,采取货币化明补的方式兑付。按照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电量和第一档电价标准每度0.49元计算免费用电电费,年终一次性补助给...[查看更多]
(1)享受特困供养人员,供热费用给于全额补贴。(2)对城乡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250元以内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贴,...[查看更多]
按照发改委文件要求,月度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达到超过2%时,启动价补联动机制。[查看更多]
(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查看更多]
离婚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离婚申请:1.双方当事人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查看更多]
1.双方当事人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2.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查看更多]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查看更多]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查看更多]
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支出证明、刑满释放证明、外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相关证明材料。[查看更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查看更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查看更多]
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委托授权书、收入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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