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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实施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天津市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起止时间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4日,相关意见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联 系 人:市民政局政务服务处  李 佳   联系电话:022-24538923       箱:smzjzwfwc@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天津市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同一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津投资设立的企业和组织自愿发起成立,依法注册登记,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两地经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异地商会党的工作接受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异地商会党建工作机构由同级工商业联合会党的组织担任。落实对异地商会党建工作责任,指导和督促异地商会开展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在异地商会建设的政治引领作用。

异地商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开展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搭建交流平台、提供经贸服务、加强团结自律、反映会员诉求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七条 天津市民政局是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区审批局、各区民政局是区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同级异地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已登记注册的市、区两级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如有不同按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八条 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和组织组建的异地商会。不得以“原籍地企业商会”“原籍地企业家联合会”等名义变相重复设立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应坚持“地域相适”原则,天津市市级可登记原籍地为省级行政区域(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籍地为副省级城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异地商会原籍地为市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商会一般不再登记,对于经济规模体量大、会员企业需求广数量多,同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业务要求的可予以登记;对于原籍地为县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商会,原则上不予以登记。天津市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自行掌握登记原则

已登记注册的市、区两级异地商会不符合“一地一会”和“地域相适”原则的,按本办法进行逐步调整。

第九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例如:“天津市**(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原籍地为地市级商会行政区划名中应包含省级地域名称。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交流合作。支持异地商会,凭借自身实力和公信力引导吸纳同籍异地商会为单位会员,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

第二章

十一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商会会员数量规模相匹配的发起单位最少6家。发起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经营记录良好。主要发起单位代表应当担任商会的首届负责人;

(二)有30家以上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是同一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设立的企业和组织。特殊情况下,异地商会可以吸纳少量个体工商户以个人会员身份入会,个人会员数量不得超过会员总数10%,且会员总数须达到50以上

(三)由工商业联合会确认发起单位资质,拟定发起单位,并向原籍地工商业联合会征求意见

(四)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五)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申请设立异地商会的办理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咨询登记条件,按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二)按照市委社会工作部要求,配合党建工作机构完成商会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召开成立预备会,全体会员集体审议通过商会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理事、监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确定会费标准。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章程草案。

(五)登记管理机关就成立登记事项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利益相关异地商会等部门和组织征求意见,并通过政务官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日。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辅助登记管理机关稳妥推进审批工作

(六)征求意见及专家评估环节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异地商会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异地商会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注册资金。其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异地商会按章程规定履行程序后,应当自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变更事项需要征询意见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十 异地商会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社会团体到期换证申请,有效期一次延续五年。

第十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行政处罚的;

(五)法规规定其他情形需要终止的。

第十异地商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异地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异地商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清算报告书等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放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异地商会的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内部治理

第十九条异地商会成立时应同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相关政策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第二十条异地商会要按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规定要求,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推进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促进异地商会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强化党组织统战职能,及时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理想信念教育,传承弘扬“听跟走”优良传统。

第二十一条异地商会应当参照《天津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异地商会会员单位委派的代表人须为来自原籍地的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异地商会应合理设置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数量规模。

会员大会为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超过100时,可考虑设置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为商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理事数量超过50时,可考虑设置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部分职责,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数量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

负责人包含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从常务理事或理事中选举产生,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1/2或理事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每届届期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和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换届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五条市级异地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应严格按照《天津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区级异地商会负责人的任职管理落实区级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要求。

第二十异地商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商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负责人、监事长(监事)相互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监事(会)当切实履行对异地商会重大决策、财务工作、守法诚信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必要时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问题。

第二十异地商会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异地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开具会费票据,设立专账管理,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二十九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完善人事、财务、资产、会议、活动、机构、档案、证书、印章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到认真执行,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运转顺畅。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异地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异地商会内部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监管服务

第三十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以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检审核、等级评估、行政检查等;

(三)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给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对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指导异地商会加强和改进会员管理服务,提升商会吸引力、凝聚力和代表性  

(二)配合做好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工作;

协助做好异地商会登记审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违法查处等工作

对异地商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协助做好年检工作;

(五)制定指导、监管、服务事项清单,按职能落实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责任。

推动提升异地商会依法自治能力,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

)引导异地商会强化守法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积极参政议政;鼓励其参与立法、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区域经济建设等工作

)引导异地商会参照全国工商联《全国工商联“四好”商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标准,加强能力建设,打造品牌商会和品牌项目,塑造中国特色商会文化;

(九)引导异地商会充分发挥政治引导、政策宣传、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社会治理等作用,更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十)选树异地商会先进典型,总结有益经验,宣传可推广、可复制的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良好氛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党建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研究提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归口管理、党组织设置方式、党员组织关系隶属调整等事项的建议。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二)督促异地商会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等工作。

指导督促异地商会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

(四)选优配强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每年组织党组织书记和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开展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评议工作。协助做好异地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相关工作。

(五)推进异地商会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统战和群团工作。

第三十异地商会应按照要求履行重大活动事先公示义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党建工作机、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异地商会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三十七异地商会存在以下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异地商会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异地商会取得联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三十八 异地商会存在以下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三十九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2026    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天津市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文件的政策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政策法规。

三、内容框架

《天津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主要包含五章四十二条内容,具体是: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异地商会的名称、宗旨性质、会员构成、登记原则、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信息;第二章“登记”规定了成立登记条件、办理程序、登记事项、注销登记等内容;第三章“内部治理”明确了党的建设、章程的主导地位,确定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及制度规则;第四章“监管服务”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职责及奖惩范畴;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解释主体、法律效力以及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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