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充分发挥分类救助政策扩围增效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印发《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规〔2020〕2号)。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重新拟定了《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起止时间从2025年8月7日至8月18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窦占红,电子邮箱:smzjshjzc@tj.gov.cn)
草案正文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残联
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儿童保障工作的衔接,实现精准救助,现就完善分类救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等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按照市人社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救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二、标准和范围
(一)下列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时,按以下项目标准抵扣家庭收入。
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000元;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智力、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500元。上述标准均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数计算。
2.对有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戈谢病、心脏移植、肝脏移植、肺移植、骨髓移植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500元;对有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偏瘫、红斑狼疮、心脏换瓣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000元;对有血管支架、血管搭桥、肾病综合症、肝硬化、甲亢、I型糖尿病、艾滋病、脑梗死(脑梗塞)、细胞间质瘤、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硬化症、癫痫、脑出血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500元。上述标准均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针对享受患重病抵扣的救助家庭,区民政部门应每3年开展1次的患重病救助对象的专项核查,核查患病人员年度内定期门诊、就医等治疗情况。对于经过手术、服药等治疗,已痊愈,不再需要服药、就医等治疗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相关保障待遇。(原则上须提供近一年内(2025年1月以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住院资料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未住院治疗的可提供门诊病历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并按要求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公章。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
4.对除丧偶以外的其他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800元。
5.城市60周岁(含)以上无子女“双老”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
6.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000元。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抵扣项目标准高的择一执行;此项政策为家庭收入抵扣政策,对于家庭月收入低于抵扣金额的家庭按0元计算家庭月收入。
(二)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上浮救助标准。
1.父母双方均符合死亡、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情形之一的18周岁(含)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博士生)享受低保待遇时,增发1560元。
2.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增发300元。
三、申请材料
有下列人员的家庭在申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待遇时,除按相关救助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外,申请家庭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患病人员,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二)残疾人员,提供残联核发的已确定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城市无子女“双老”人员,提供退休金(养老金)证明。
(四)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联动。各区民政、财政、人社、医保、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城乡分类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针对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新申请社会救助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已经纳入分类救助的保障对象按原政策复审,平稳过度,保持政策稳定。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分类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城乡分类救助政策增加的资金支出,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承担。
(四)本文件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残联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规〔2020〕2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一、政策文件制定原因。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儿童保障工作的衔接,实现精准救助。2020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印发《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规〔2020〕2号)。
二、政策文件即将到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规〔2020〕2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文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市民政局在开展调研基础上,对原文件作了部分修改,拟定了《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残联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残联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于2025年8月7日至8月18日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针对文件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