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实施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按照《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9〕44号)要求,市民政局印发了《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重新拟定了《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起止时间从2025年7月9日至7月17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2025年7月7日
(联系人:市民政局殡葬事业管理处张铮13752663852,邮 箱:chuzhong@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民政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9〕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在对逝者的安葬过程中,采取不保留骨灰和标志物的安葬方式,包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海等形式。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包括三项内容,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和承办服务补贴。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发放对象为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亲属或有权处置逝者骨灰的权利人;承办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发放遵循公开、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一)逝者为天津市户籍;
(二)2020年1月1日(含)后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
(三)自愿在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殡葬服务单位办理节地生态安葬;
(四)基本殡葬服务遗体冷存、遗体运送、遗体火化均由本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殡葬服务单位提供;
(五)逝者遗体火化后六十日内直接选择节地生态安葬;
(六)申请人应当为逝者的亲属或有权处置逝者骨灰的权利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单独申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一)逝者为天津市户籍;
(二)2020年1月1日(含)后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
(三)自愿在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殡葬服务单位办理节地生态安葬;
(四)申请人应当为逝者的亲属或有权处置逝者骨灰的权利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可申报承办服务补贴。
(一)已纳入到《天津市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承办单位目录》;
(二)安葬的逝者为天津市户籍;
(三)提供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为2020年1月1日(含)之后申请办理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殡仪馆可以列入《天津市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承办单位目录》:
(一)依法设立;
(二)经营性公墓、殡仪馆节地生态安葬土地面积不低于2亩,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土地面积不低于3亩;
(三)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第九条 天津市殡仪服务总站列入《天津市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承办单位目录》,负责全市骨灰撒海安葬服务工作。
骨灰撒海安葬服务过程中,每具骨灰减免两位随行亲属费用。
第十条 区属殡葬服务单位列入《天津市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承办单位目录》的,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申报,市民政局负责核定;市属殡葬服务单位列入《天津市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承办单位目录》的,由市民政局直接核定。
市、区民政局应对承办节地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进行数量控制。滨海新区最多可申报六个,其他每个区(不含市内六区)最多可申报两个。
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制定《天津市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承办单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享受相关奖补:
(一)申请人在逝者土葬后,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
(二)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受其委托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第三章 奖补标准与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标准为1420元/具。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为1000元/具。
承办服务补贴标准为2000元/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时申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应当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身份证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受托人的,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申请人名下银行卡。申请人为受托人的,需提供委托人名下银行卡。
(四)本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殡葬服务单位开具的遗体冷存、遗体运送、遗体火化票据原件。
逝者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武警无法提供第一项材料的,可出示部队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代替第一项材料进行申领。
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本条第四项材料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单独申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申请人应当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身份证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受托人的,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申请人名下银行卡。申请人为受托人的,需提供委托人名下银行卡;
(四)火化证明(火化票据)原件或原骨灰安放(葬)证复印件。
逝者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武警无法提供第一项材料的,可出示部队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代替第一项材料进行申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人承诺在三日内补齐所缺材料的,应当先行受理,待材料补齐后继续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奖补申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重核验,查重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
(二)与申请人协商确定节地生态安葬日期,并签订《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协议》(附件1);
(三)申请人填写《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领登记表》(附件2);
(四)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的,业务人员应在票据原件上加盖“已申请节地葬补贴”专用章;
(五)收取逝者骨灰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单位完成节地生态安葬后,补贴发放部门于十四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同时在《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统计表》(附件3)进行记录,并保留发放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5日前报送下列材料到所属民政部门,申领下一年度承办服务补贴:
(一)当年度《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统计表》(附件3);
(二)下一年度《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预算申请表》(附件4)。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
(一)节地生态安葬所需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二)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定期结算方式下达。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的各区及市级承办单位当年实际发放人数、补贴金额和下年度预计发放人数、补贴金额,测算下一年度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预算。将市级承办单位所需资金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并会同市民政局将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各区。
(三)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并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职责分工:
(一)承办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奖补申领材料,区民政局和市级承办单位负责节地生态安葬项目资金审核,承办单位或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奖补资金,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补贴需求。
(二)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理过程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发放统计工作。每年11月15日前,各区民政局负责将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所需资金预算报市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年11月20日前,市民政局负责将本年度发放所需资金和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承办单位应不断优化服务环境,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承办单位是事业单位的,承办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节地生态安葬直接服务成本,以及与节地生态安葬直接相关的用品购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宣传推广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严禁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冒领、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当事人逾期拒不退还的,民政部门依法公告,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单位个人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逝者亲属或有权处置逝者骨灰的权利人,是指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者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协议
甲方:
乙方: ,系逝者人 之
乙方为响应国家号召,深化殡葬改革,经逝者亲属和有权处置逝者骨灰的权利人一致同意,自愿申请甲方提供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安葬逝者骨灰。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根据乙方预约登记顺序和天气因素等,为乙方安排具体安葬日期,具体时间以甲方实际通知为准。
二、甲方提供的节地生态安葬为不刻碑、不留有逝者姓名和标志物,且不出具安葬证书。
三、甲方应提供可降解骨灰坛(骨灰袋)将逝者的骨灰装殓其中,深埋(撒放)在可循环使用的土地里(大海里),经降解后与大自然融为一体。
四、乙方有权参加逝者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乙方接甲方安葬通知后,逾期一年未到场参加安葬活动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安葬活动权利,甲方可依本协议对骨灰进行节地生态安葬处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逝者姓名: 安葬日期:
乙方签字: 甲方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领登记表
逝者 信息 |
姓 名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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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日期 |
火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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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
□身份证 □骨灰安放(葬)证 证件号码: | |||
户籍地 |
□天津市 □其他省市 | |||
骨灰原安放地点 |
□殡仪馆 □公 墓 □区公益性骨灰堂/楼 □其他 | |||
申请人信息 |
姓 名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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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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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节地生态安葬人数 (仅海葬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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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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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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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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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申请人声明: 本人承诺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有效,自愿参与骨灰节地生态安葬,逝者亲属和有权处置逝者骨灰的权利人对本人办理及申请奖励无异议。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申请人签字:年 月 日 | |||
奖补 类型 |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受理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承办 单位 审核 意见 |
□符合节地生态安葬手续条件(证明材料附后) □符合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条件(证明材料附后)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
奖补 实施 情况 |
已于年月日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宜,给予申请人发放奖补资金元。
奖补发放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统计表
(第 批)
承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逝者姓名 |
申请人姓名 |
奖补类型 |
奖补金额 |
□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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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
□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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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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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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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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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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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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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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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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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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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
□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
□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
□节地葬奖励□基本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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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附件4
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预算申请表
承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批次号 |
骨灰具数 |
参与人数 |
奖补金额 |
备注 |
合计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背景介绍
一、政策文件制定原因及修订过程。2020年,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民政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9〕44号)要求,天津市民政局印发了《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政策文件即将到期。《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0〕4号)自2020年8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文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在开展调研基础上,对原文件作了部分修改,草拟了《天津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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