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强残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收住失能老年人,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要求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发展,市民政局拟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5年7月4日24时止。
电话:63082036
邮箱:smzjylfwc@tj.gov.cn
通讯地址:天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邮政编码:300381
天津市民政局
2025年6月25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
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市养老服务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强残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收住失能老年人,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要求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60%以上;到2027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70%以上;到203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80%以上。各区应根据本市护理型床位建设总目标,研究制定本区护理型床位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存量养老机构开展护理型床位改造,对新增养老机构加大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全部设置为护理型床位。
二、设置标准
养老机构设置护理型床位,在建筑设计、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应达到一定标准,具体参照《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详见附件)。
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按照本市相关要求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床位范围。
三、服务要求
护理型床位应收住经评估达到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或认知障碍等级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照护等级及认知障碍评估等级确定日常照护、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健康管理等服务内容并制定照护计划,部分服务项目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护理型床位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日常照护服务,其内容、要求应符合《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操作规范》MZ/T171—202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12∕T526—2019规定。
(二)医疗护理服务,其项目、流程及注意事项等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
(三)开展包括语言、吞咽、肢体、认知等功能的康复训练,保护并改善老年人肢体残存功能,减轻后遗功能障碍程度。
(四)建立健康档案和慢性病管理制度,对健康状况变化进行动态跟踪记录,开展预防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五)做好防止噎食、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感染、活动意外等安全照护,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风险防范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四、认定与扶持
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对护理型床位进行核验和认定,并填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备案表》。未经认定的护理型床位,原则上不得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不给予相应床位运营补贴。
鼓励各区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护理型床位补贴力度,推进本区护理型床位建设。
五、加强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的统筹指导、标准制定、监督检查、补贴实施与监管等。各区民政局要做好本区护理型床位的规划、建设、认定与日常管理、补贴实施与监管等工作,通过实地查验、抽查检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核验,加强对护理型床位的数据统计、监测分析,及时研究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推进我市护理型床位加快发展。
附件: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
2025年6月25日
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
一、定义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含养老服务综合体)内面向失能、认知障碍老年人,具备生活照护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的床位设施。
二、机构要求
(一)已正常运营且完成机构备案。
(二)养老机构建筑设计与设施要求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MZ/T 215—2024。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的,还应符合《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认知障碍友好环境建设指引》(津民发〔2024〕9号)。
(三)内部设置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满足机构内失能、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三、建筑设施要求
(一)规模与区域要求
1.护理型床位相对集中设置,所在区域相对独立。
2.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护理单元,每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不宜大于40张。认知障碍老年人的护理单元单独设置,每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不宜大于20张。
3.配备提供医疗服务、生活照护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二)各类用房及配置要求
1.居室
(1)室内地面平整无高低差,有自然通风和采光,不设在地下室。
(2)每间居室床位布置不大于6张;配置使用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照护支持功能的护理床;床边留有轮椅回转余地和护理服务空间。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米,相邻床位间距不应小于0.8米。
(3)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平方米,设置单人间时,净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0平方米。双人间居室净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平方米。
(4)床与床之间设有硬性或软性隐私隔断设备。
(5)室内有温、湿度调节设备。
2.卫生间、沐浴间
(1)居室内宜设置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公共淋浴间应与居室就近设置。公共淋浴间内应设卫生间或无障碍厕位,存量机构确实无法改造的,应配备便携式便器。
(2)卫生间、沐浴间地面无高差,便于轮椅进出,且留足助厕、助浴空间。便器为坐式,便器旁设双侧安全扶手。淋浴间应安装冲淋设备且设水平抓杆和垂直抓杆,配备老年人使用的专用助浴器具。
(3)水龙头把手不应使用旋转式开关。
(4)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3.洗衣房
(1)操作场所布局合理,通风良好,洁污分区,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通风良好。
(2)应配置非污染、污染洗衣设备;设置污染衣物预洗和消毒水池并符合相关规定。
(3)设置污染衣物、疑似传染衣物的专用收纳器具。
(4)墙面、地面易于清洁、不渗漏。
(5)宜附设晾晒场地。
4.污物处理间
(1)污物处理间应与居室就近设置,并靠近污物运输通道。
(2)设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
(3)各类洁具的清洗、消毒有专用水池,有分类放置空间。
(4)每楼层中的污物处理间的具体选址和内部空间布局应考虑污物运输与处置动线,避免交叉污染。
5.医务用房
(1)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相关国家、行业等标准要求设置医务用房。
(2)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宜设置诊疗室。
(3)基本医疗设备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配置要求。
6.康复治疗室
(1)配备与康复医疗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等设备。
(2)康复室地面平整,表面材料具有防护性,地面布局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7.照护台
(1)每个居住楼层宜设置照护台,照护台应设置在视线开阔区域,老年人居室区域、老年人活动区域、电梯出入口等应尽量纳入照护台视线范围。
(2)照护台宜连接呼叫信号装置终端,安装满足照护工作需求的橱柜等。
8.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区域等老年人经常出入的空间实现无障碍。
(三)设施设备
1.居室、卫生间、沐浴间、公共活动用房安装呼叫装置且触摸方便。在视线可及位置安装呼叫显示屏。
2.配置中心供氧系统或制氧、供氧设施设备且符合医疗卫生相关要求。
3.二层及以上应配备电梯,有条件的应配置医用电梯。
4.主要出入口及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配备监控设备。
5.认知障碍照护区域应安装门禁系统。
6.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以及康复训练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和设施设备。
7.敷设线路,满足信息化管理及视频传输等需求。
(四)标识
1.通用符号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通用符号》GB/T 10001.1规定。
2.无障碍设施符号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0001.9规定。
3.安全标识符合《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 5.7规定。
4.服务应用标识符合《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131—2019规定。
5.标识设置应醒目且具备导向作用。
四、人员配备要求
落实《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人员配备应与护理型床位收住老年人数量、服务开展需求相匹配, 医护人员、护理人员配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社工人员、康复人员、营养师等应在以下要求基础上根据机构护理型床位规模按需配置。与第三方签约购买服务的,应由第三方明确开展服务的相应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五、管理规范
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设备设施、食品、消防、医疗护理、人身、财产、信息安全教育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培训。
(二)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
(三)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服务协议、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病史记录、体检报告及评估报告等。
(四)信息保密制度。保护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信息,未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信息。
(五)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实施内部质量管理与控制,并接受服务对象与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六)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并进行绩效考核,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服务技能等。
(七)评估制度。定期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服务。
六、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认定要求的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认定申请书;
2.证明材料:养老机构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备案证明;医疗资质或与外部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等资质证书,员工合同;医生、护士、护理人员名册。
(二)认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实地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进行备案,并填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备案表》(见附件)。
(三)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在养老机构及其所在社区张贴公示,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表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表
养老机构名称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护理型床位总数 |
|||||
医疗机构设置 |
□内部设置医疗机构 □与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 ||||
提供 服务 |
类型 |
服务内容 | |||
生活照护服务 |
□生活照料 □分级护理 |
□清洁卫生 □其他 |
□洗涤 □膳食 □文化娱乐 □委托服务 | ||
医疗护理服务 |
□基本医疗 □基本护理 □基本康复 □安宁疗护 | ||||
安全照护服务 |
□防走失 □防坠床 □防跌倒 □防烫伤 □防误吸(食) □防噎食 □防压疮 □防感染 □防他伤与自伤 □防文娱活动意外 □其他_ | ||||
保障服务 |
□医学影像 □医学检验 □药事 □营养膳食 □消毒供应 □其他 | ||||
规模与区域 |
区域 |
□护理型床位宜相对集中设置,所在区域相对独立 □配备提供医疗服务、生活照护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 |||
护理单元 |
是否划分护理单元□是 □否 每个失能老年人护理单元床位数量张 每个失智老年人护理单元床位数量张 | ||||
各类用房及配置 |
类型 |
设施设备 |
数量(间/个) | ||
居室 |
每居室居住人数 人,每床净使用面积m² 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m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m □室内地面平整无高低差,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不设在地下室 □配置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的护理床 □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 □温度调节设备 □其他 |
||||
卫生间 |
□坐式便器 □安全扶手 □呼叫装置 □通风换气装置 □助洁操作空间□助厕操作空间 □室内地面平整无高低差,平面布置便于轮椅进出 □其他_ |
||||
淋浴间 |
□专用助浴器具□移动老年人设施 □防滑洗澡设施 □冲淋设备 □安全扶手 □呼叫装置 □通风换气装置 □助浴操作空间 □室内地面平整无高低差,平面布置便于轮椅进出 □其他 |
||||
护理站 |
□紧急呼叫设备终端□护理橱柜□其他_ |
||||
医务用房 |
□诊疗室 □基本医疗设备 □其他 |
||||
污物处理间 |
□各类洁具清洗水池□消毒专用水池□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 |
||||
洗衣房 |
□洗衣需求 □消毒需求 □叠衣需求 □存放需求 □晾晒场地 |
||||
康复治疗室 |
□运动治疗设备□物理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 |
||||
其他 |
□单元起居厅□餐厅 □心理咨询室 □家属陪伴室 |
||||
符号及标志 |
□通用符号□无障碍符号 □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安全标识 | ||||
人力 资源 |
类型 |
资质 |
数量(名) | ||
执业医师 |
执业医师数量: |
临床类: | |||
中医类: | |||||
护士 |
具有执业注册护士数量: |
||||
护理人员 |
护理人员数量: |
||||
社会工作者 |
社会工作者数量: |
||||
其他 |
□康复师□康复治疗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他 |
||||
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保密制度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培训考核制度 □评估制度 □其他 | ||||
申请机构代表 (签字) |
|||||
民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强残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收住失能老年人,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要求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发展,市民政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内容框架
本通知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目标任务,提出了2025年、2027年、2035年我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目标;第二部分为设置标准,提出了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具体标准;第三部分为服务要求,对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提出了具体规定;第四部分为认定与扶持,要求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对护理型床位进行核验和认定;第五部分为加强管理,对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管理提出要求。附件为《天津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对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提出定义,对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管理规范、认定程序提出具体要求,并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表》。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