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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mzjshzzjgc@tj.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天津市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监管处(邮政编码:300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2025年6月16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服务机构服务社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服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社会服务机构是参与国家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救助等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力量,在发展中应始终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性属性。

第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厉行勤俭节约,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发展全过程。

第二章  业务开展

第四条 提供专业服务。科学研究领域、教育领域、文化领域、卫生领域、社会服务领域、法律领域、生态环境领域等社会服务机构分别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条 开展公益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宜结合自身特点,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宜积极参与城乡社区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开展咨询服务。社会服务机构宜为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涵盖技术、市场、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多个方面的咨询服务,积极推动有关成果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第七条 参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机构宜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发展实际需要,发挥在专业研究、创新、培训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积极承接教育、卫生健康、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条 开展合作交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切实履行职责。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社会服务机构宜根据自身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和国际交流活动,促进本领域的知识共享,推动共同进步。社会服务机构宜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及有关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努力搭建我国社会组织和世界各国社会组织互动、融合、协同发展的国际合作交流平台。

第三章  内部治理与能力建设

第九条 党组织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社会服务机构应将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章程。社会服务机构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有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领导群团组织工作,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条 理事会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理事会工作制度;理事的资格、产生和罢免程序清晰,符合章程规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职责、职权明确;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履行修改章程、审定业务活动计划、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决定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聘任或解聘执行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罢免或增补理事、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等职责;督促做好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推动理事会决议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监事或监事会建设。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监事(会)工作制度,并为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监事(会)的设立和任职条件明确、产生和罢免,符合章程规定;监事(长)职责、职权明确;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并为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负责人和法人代表规范化管理。负责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组成,产生程序及人数符合章程和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未担任理事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由在职公务员担任。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建设。办事机构架构设置科学合理,内设部门名称以办公室财务部、人事部、业务部、外联部等为宜,做到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管理高效;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在办公场所外悬挂名称牌匾;不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团队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建设,要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建立透明、科学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制度规范建设。社会服务机构要按照章程规定建立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治理相关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等;加强印章、证照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登记内容详细、保管完整,审批职责明确,流程清晰。

第十六条 活动管理能力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重大业务活动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加强对外宣传活动管理,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合规管理,强化非营利法人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严禁建“账外账”、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

第十八条 诚信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宜加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服务能力和质量建设,建立内部评价、第三方评价、服务满意度调查、测评和投诉处理等机制,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收集和反馈,对投诉进行处理,不断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社会服务机构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服务于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乡村振兴、促进就业等重点工作,整合社会资源,搭建服务平台,打造自身品牌,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社会服务机构宜加强品牌建设,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本地区发展和行业发展,做好品牌服务规划,以品牌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持续塑造社会服务机构公益性、志愿性的品牌形象。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社会服务机构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内容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本机构的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本机构掌握的相关专业领域信息等。社会服务机构发布信息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本领域信息共享和应用。社会服务机构宜根据自身发展和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加强本领域法规政策、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宣传贯彻。

第二十条 防范化解风险。社会服务机构宜关注国家法律政策发展情况,规范业务活动开展的内容和程序,保障自身运作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社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新闻发言人、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尽可能控制并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机构服务评价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宜针对理事、工作人员等主体建立内部评价机制,定期邀请理事、监事、工作人员等围绕党建引领、民主决策、规范管理、接受监督、作用发挥、社会影响、领导班子建设、财务公开、职业发展等内容开展评价,了解其对组织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社会服务机构宜建立外部评价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对本单位非营利性、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社会影响、规范化建设开展的相关评价,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积极申请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社会服务机构宜结合内、外部评价结果,总结现有工作效果与预期的差距,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实施工作改进和创新,持续提升内部治理能力。


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67贯彻落实,民政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内容框架

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包含三章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总体要求等。第二章“业务开展”,从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公益活动、开展咨询服务、参与政府公共服务、开展合作交流五个方面为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提供了建设指引。第三章“内部治理与能力建设”,从党组织建设、理事会建设、监事或监事会建设、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规范化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团队建设、制度规范建设、活动管理能力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诚信建设、信息公开、防范化解风险、机构服务评价和改进十三个方面为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提供了建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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