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维护社会团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我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2024版)等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天津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脱钩和直接登记适用版本)》《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双重管理适用版本)》,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起止时间从2024年10月17日至10月24日,相关意见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草案正文
天津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四、【】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需要社会团体明确完善的内容,省略号为社会团体可以补充增加的内容。
五、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草案),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表明其业务领域,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组成相一致。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校友会;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 是由 【载明组成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 性【可选填学术、专业、联合三选一】、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天津市,住所设在天津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宗旨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的具体领导。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社会团体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删减、补充、调整。】
第六条 【本款适用于学术性社团】本会的业务范围为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及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学术理论研究、承接政府职能、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举办 【学科名称】 领域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和讲学活动。促进 【学科名称】 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 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及信息咨询服务。开展 【学科名称】 科学知识的普及、继续教育、培训及信息咨询,编辑出版 【学科名称】 科学领域的刊物、书籍、音像制品等。推广 【学科名称】 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科技进步,为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
(三) 开展学术理论研究。积极参与我市 【学科名称】 领域的科技政策制定和课题研究等工作。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学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承接政府职能、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经政府部门批准开展科技奖励,培养和举荐人才;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本款适用于专业性社团】本会的业务范围为开展政策理论研究、组织技术交流、展览展示和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接政府职能、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开展政策理论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研究 【专业名称】相关政策理论知识,紧跟专业发展趋势,跟踪会员发展需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建议;
(二)组织技术交流、展览展示和培训。开展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组织参观、考察、经验交流、项目合作等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展览会、贸易会。开展会员培训及【专业名称】信息咨询,编辑出版相关书籍或期刊。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协调解决会员间的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会员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诚信自律;
(四)承接政府职能、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授权参与数据统计、项目评估、技术评价、技术标准制定等任务;培养和举荐人才;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本款适用于联合性社团中的联合会、促进会、联谊会】本会的业务范围为组织交流活动、宣传政策信息、开展业务咨询及培训、承接政府职能、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组织交流活动。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传递和交流【领域名称】领域经济与文化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会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政策信息。组织学习、宣传、贯彻【领域名称】领域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领域名称】的书刊、杂志,宣传、普及【领域名称】文化知识。
(三)开展业务咨询及培训。开展会员培训及专题讲座、业务咨询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展览会、贸易会,促进【领域名称】事业的繁荣发展;
(四)承接政府职能、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授权参与数据统计、业务分析、项目评估、考察调研等任务;培养和举荐人才;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可选填: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须在天津市依法登记, ;
(二)个人会员须 ;
(三) ;
……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会员从事的领域须与社会团体的名称、业务范围相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
(三)由 【可选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会员单位需调整单位代表的,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理事、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须召开相关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变更。
一名自然人不能同时代表两家及以上单位,且不得同时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决定:【以下为可选项】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可选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与第十条第三项保持一致】确认,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
(一)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一般情况下会员数量在100以上时,可从会员中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本项为可选项】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 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二) ;
……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或副组长,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本项为可选项】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 【可选填:会员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印章和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提出终止动议;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一般情况下理事数量在50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备注: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立常务理事会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的应当使用该表述】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秘书长的职责还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年。【最低不少于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不设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建议设置奇数】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设立监事会的应使用本款表述】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可选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完善相关管理规程。【以上办法或规程为可选项】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或损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社会组织公告平台发布遗失或损毁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范围中含有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业务范围中不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可不写本款】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成立预备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立使用本款表述】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换届使用本款表述】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脱钩和直接登记适用版本)
< 说 明 >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
三、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四、【】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需要行业协会商会明确完善的内容,省略号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补充增加的内容。
五、行业协会商会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草案),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六、适用于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的名称应当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表明其行业类别或地域区域,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组成相一致】是由 【载明组成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 性【行业性协会商会选填“行业”,地域性商会选填“联合”】、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天津市,住所设在天津市 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宗旨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天津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党建工作机构是 ,行业管理部门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等)、副理事长(副会长等)、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社会团体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删减、补充、调整。】
第六条 【本款适用于行业性协会商会】本会的业务范围为规范行业行为、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参与标准制定、提供会展、培训及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承接政府服务项目、推进安全生产、维护权益、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具体包括:
(一)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秩序。
(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编辑出版相关书籍或期刊。
(三)参与标准制定及推进工作。参与或协助制定地方、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并组织推进实施。
(四)提供会展、培训及咨询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求举办会议、展览活动,组织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五)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接政府职能、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
(七)推进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劳资和谐等工作。
(八)维护权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开展贸易救济活动。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树立和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十一)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本款适用于地域性商会】本会的业务范围为搭建交流平台、提供经贸服务、搭建服务平台、反映会员诉求、加强团结自律、承接政府服务项目、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具体包括:
(一)搭建交流平台。搭建会员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促进企业集群发展。
(二)提供经贸服务。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商务考察、展览展示、项目对接和重大商贸活动,加强两地经贸合作。
(三)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合作互助机制,举办专题培训、发展论坛、知识讲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编辑信息刊物,帮助会员企业增强发展能力。
(四)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合理诉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加强团结和自律。开展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承接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职能、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
(七)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树立和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八)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可选填: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有个人会员的需注明“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须在天津市依法登记, ;
(二)个人会员须 ;
(三) ;
……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会员从事的行业须与社会团体的名称、业务范围相符。】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本项为可选项,不适用于地域性商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三)由 【可选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会员单位需调整单位代表的,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理事、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须召开相关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变更。
一名自然人不能同时代表两家及以上单位,且不得同时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可选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与第十条第三项保持一致】确认,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
(一)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一般情况下会员数量在100以上时,可从会员中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本项为可选项】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 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二) ;
……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或副组长,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本项为可选项】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 【可选填:会员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印章和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提出终止动议;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一般情况下理事数量在50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备注: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适用本款表述】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适用本款表述】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的应当使用该表述】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秘书长的职责还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年。【最低不少于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不设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建议设置奇数】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设立监事会的应使用本款表述】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可选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完善相关管理规程。【以上办法或规程为可选项】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或损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社会组织公告平台发布遗失或损毁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范围中含有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与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成立预备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立使用本款表述】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换届使用本款表述】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双重管理适用版本)
< 说 明 >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
三、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四、【】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需要行业协会商会明确完善的内容,省略号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补充增加的内容。
五、行业协会商会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草案),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六、适用于双重管理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的名称应当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表明其行业类别或地域区域,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组成相一致】是由 【载明组成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 性【行业性协会商会选填“行业”,地域性商会选填“联合”】、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天津市,住所设在天津市 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宗旨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天津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的具体领导。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等)、副理事长(副会长等)、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社会团体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删减、补充、调整。】
第六条 【本款适用于行业性协会商会】本会的业务范围为规范行业行为、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参与标准制定、提供会展、培训及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承接政府服务项目、推进安全生产、维护权益、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具体包括:
(一)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秩序。
(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编辑出版相关书籍或期刊。
(三)参与标准制定及推进工作。参与或协助制定地方、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并组织推进实施。
(四)提供会展、培训及咨询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求举办会议、展览活动,组织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五)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接政府职能、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
(七)推进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劳资和谐等工作。
(八)维护权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开展贸易救济活动。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树立和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十一)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本款适用于地域性商会】本会的业务范围为搭建交流平台、提供经贸服务、搭建服务平台、反映会员诉求、加强团结自律、承接政府服务项目、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具体包括:
(一)搭建交流平台。搭建会员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促进企业集群发展。
(二)提供经贸服务。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商务考察、展览展示、项目对接和重大商贸活动,加强两地经贸合作。
(三)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合作互助机制,举办专题培训、发展论坛、知识讲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编辑信息刊物,帮助会员企业增强发展能力。
(四)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合理诉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加强团结和自律。开展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承接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职能、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
(七)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树立和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八)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可选填: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有个人会员的需注明“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须在天津市依法登记, ;
(二)个人会员须 ;
(三) ;
……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会员从事的行业须与社会团体的名称、业务范围相符。】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本项为可选项,不适用于地域性商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三)由 【可选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会员单位需调整单位代表的,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理事、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须召开相关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变更。
一名自然人不能同时代表两家及以上单位,且不得同时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可选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与第十条第三项保持一致】确认,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
(一)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一般情况下会员数量在100以上时,可从会员中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本项为可选项】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 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二) ;
……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或副组长,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本项为可选项】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 【可选填:会员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印章和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提出终止动议;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一般情况下理事数量在50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备注: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适用本款表述】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适用本款表述】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的应当使用该表述】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秘书长的职责还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年。【最低不少于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不设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建议设置奇数】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设立监事会的应使用本款表述】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可选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完善相关管理规程。【以上办法或规程为可选项】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或损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社会组织公告平台发布遗失或损毁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范围中含有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成立预备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立使用本款表述】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换届使用本款表述】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国家对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于去年增设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社会工作部,负责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协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在这一大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维护社会团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我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2024版)》《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现行政策法规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天津实际,对2015版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二、内容框架
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主要包含九大章节内容,具体是: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名称、宗旨、住所以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信息,突出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第二章“业务范围”具体阐述了社会团体的主要业务和服务内容;第三章“会员”规定了会员的类型、范围、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四章“组织机构”具体设置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同时要求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聚焦资产管理,确保协会商会资产的非营利属性,对资产的处置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明确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第七、八、九章主要对章程修改、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生效时间等作了规范。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于2024年10月17日至10月24日在天津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针对文件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