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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救助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市民政局对原来的临时救助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1.起止时间:从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7日

2.电子邮箱:smzjshjzc@tj.gov.cn

3.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姓名及联系方式。


草案正文

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强化临时救助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作用,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21〕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依靠自身或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保障。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原则,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避免因为救助不及时不到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适度救助原则,综合考虑需求和必要性,救助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资源统筹原则,积极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形成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

(五)高效便民原则,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主动发现渠道,优化审核确认程序,确保救助及时。

第四条 临时救助申请全面推行线上审核审批,各区依托天津市民政局救急难平台完成数据录入、信息共享、统计查询等,实现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全部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与设施)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且无法得到支持和其他救助,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因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大学生暂未就业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四)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五)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七)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为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本市居住情况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各区人民政府可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八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指因医疗、教育等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上述家庭是指:(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二)本市户籍居民与非本市户籍人员形成婚姻关系的家庭。(三)在本市拥有稳定居住地、家庭成员中有1人(含)以上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有1人(含)以上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超过12个月(含)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支出型救助: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其他家庭或个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因就医就学等原因导致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保障边缘家庭的财产条件(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包括:

1.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社会互助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药机构费用。

2.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高价自费择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经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救助后,家庭实际支付的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和课本费)。

3.不具备护理能力或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照料护理费用。不具备护理能力或条件是指: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因高龄、重度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护理能力,或因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客观现实原因无护理条件。

4.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基本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5.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

第十条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住房、家用汽车(含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凭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药品的费用除外)。

3.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或接受诊疗服务,选择自费结算产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4.未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的具有滋补、营养作用药品、保健药品、中成药品(指含牛黄等名贵中药)费用支出。

5.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6.参与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的支出。


第三章  救助标准


十一 临时救助标准分为急难型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先行救助的,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500元。

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各项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各项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各项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其他家庭符合支出型救助情形、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第十二条 支出型救助金额以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为原则,综合其实际支出的各项自付费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量、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类生活必须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凭证只作为审核支出情况的依据,救助金额不以凭证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本市特困人员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十四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自然年度内,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已获得急难型救助,后续必须支出较高且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的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个人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2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象为家庭的,家庭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4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确实发生连续困难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增加救助次数、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同一自然年度内家庭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审定,报区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急难型救助程序


    第十 急难型救助申请人可向居住地、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持有有效证件且居住在本市的港澳台、华侨及外籍人员遭遇突发困难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向外事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

第十 急难型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交本市居住证或本市居住材料。

第十 除本《办法》第七条(三)规定情形外,急难型救助均适用紧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直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72小时内到位。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 对符合第七条(三)所述情形,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申请人申请急难型救助的:

(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个人诚信承诺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照支出型救助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审核审批程序一般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三)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不能有以下任一情形:(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超过6个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住房超过2套(含)且拥有价值超过10万以上家用汽车。


第五章 支出型救助程序


二十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二十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并将材料通过天津市救急难平台推送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公示、审批、发放临时救助金等。

    二十二申请。支出型救助申请人应书面签署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个人诚信承诺书,按规定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提交支出情况证明材料等。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超过12个月(含)的材料。

支出型救助申请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最近的核对报告为参考。

二十三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录入天津市民政局救急难平台,告知申请对象审核审批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可先行容缺受理,并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者其代理人需补齐的材料,在入户调查时予以补充核实。

二十四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遭遇困难情况、家庭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五初审。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并打印拟救助公示名单。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人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拟救助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线提交至审批部门审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八 因困难情形较大,需要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交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根据临时救助事项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集中研究临时救助事项后,报区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相关会议决议材料和审核认定表上传天津市民政局救急难平台;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 申请对象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审核申请1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复查申请材料进行重新审核。


第六章  救助方式


十条 临时救助方式有三种: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救助和提供转介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审核认定单位认为确有发放现金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三十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市、区民政部门可设立精准救助资金,对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各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学生教育费用支出规范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三十五各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积极推动临时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三十六 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和在村(社区)张贴、发放临时救助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宣传法规和政策,通过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和办理流程、保障标准等信息。

三十七 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益慈善力量合作,吸引更多公益慈善资源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完善与公益慈善力量协调工作机制,及时与慈善组织沟通会商,向相关慈善组织提供有关信息,争取慈善帮扶。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业务信息系统,实现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慈善帮扶成效。

第三十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区每年要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按照不低于各乡镇(街道)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每月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

第三十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民政部门应推进个人诚信机制建设,将骗取临时救助金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失信名单”。纳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再次申请临时救助时,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严格审查救助申请,降低救助标准或拒绝救助

第四十一条 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人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缺失相关数据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适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齐经办和审批材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不再追缴救助款物。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3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为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强化临时救助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作用,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21〕12号)等文件要求,对原2019年颁布施行的《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予以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内容框架

本办法正文分为七个篇章,第一章为总则,从制定依据、定义、基本原则、工作分工等方面作出阐释;第二章为救助对象,明确了救助对象类型等内容;第三章为救助标准,根据不同的救助对象类型,明确了救助标准。第四章、第五章为救助程序,分别针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提出了申请受理方式、审核确认流程等;第六章为救助方式,明确了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这三种临时救助方式;第七章为管理与监督,强调了部门协作、资金管理与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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