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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加强本市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天津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起止时间从2024年9月11日至9月20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2024910

联系人:市民政局养老服务 郭振升

联系电话:23412040-8509  邮箱:smzjsylfwc@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

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包括:天津市退休职工养老院(第一老年公寓)、天津市养老院(第二老年公寓)、天津市听力障碍康复中心(第三老年公寓)、天津市肢体残疾康复中心(第五老年公寓)、天津市失智老人康复照料中心(第六老年公寓)。

区级、乡镇(街道)级公办养老机构包括: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兴办的,以收住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为主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四条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包括基本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三类:

(一)基本保障对象

1.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2.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包括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二)优先保障对象

1.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2. 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的老年人;

3. 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致残的老年人;

4.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

5. 孤寡老年人。

(三)社会服务对象

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以外,其他失能失智老年人或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第五条 入住评估轮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按照提出轮候申请、受理审核、入住评估、审核批准、入住办理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入住评估和组织轮候等工作,按要求向区民政局相关业务部门和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

第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床位数的3%至8%设置应急床位,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临时安置及特殊保障通道老年人入住。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应统筹安排,确保有入住意愿的基本保障对象100%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在满足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养老服务优先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入住评估轮候秩序。

第二章 轮候申请

第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由户籍所在区民政局向公办养老机构代为提出,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个月内体检报告及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其他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公办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自身实际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个月内体检报告,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抚恤优待定期补助人员证、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证明等材料。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三章 受理初审

第十一条 公办养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时,应即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接到申请的单位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根据床位情况,通知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评估轮候。

第十三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联系申请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更新个人信息。申请人自愿退出的,将不再参与排位轮候。

第四章 入住评估

第十四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由各公办养老机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别成立评估小组,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按照申请人意愿选择一个评估小组进行入院评估。各公办养老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申请人进行能力评估,申请人按照评估等级与养老机构协议确定护理等级。

第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申请人申报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开展评估工作。未按约定日期前来办理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

第十六条 各公办养老机构要将评估结果于评估结束后即时反馈申请人,公办养老机构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养老机构应尊重申请人意愿重新选择评估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并即时或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各公办养老机构对拟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申请人提交的入住申请、初审、评估结果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入住区、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保障对象相关材料,应提交区民政局相关业务部门备案;对申报入住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保障对象相关材料,应在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审核合格后报天津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备案。对备案中发现的问题,退回相关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由公办养老机构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当申请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满员后需入住轮候,待有空余床位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再通知办理入住手续。

入住轮候期间,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提交申请的养老机构查询轮候情况。

第六章 入住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接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通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到相关养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并按照养老机构相关规定办理入住。

第二十条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老年人应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入住期间,如果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应对老年人进行再次评估,如评估结果显示老人不再适合在当前机构或当前区域居住的,监护人应当服从机构要求对老年人入住安排进行调整。如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及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次入住评估轮候:

(一)未按规定不接受入住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经公办养老机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入住后,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每年对所属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入住工作开展一次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开展调查处置并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向申请人告知轮候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实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轮候。

第二十七条 有关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中的老年人等入住养老机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为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有关《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内容框架

本办法正文分为五个篇章,第一章为总则,从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三类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本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等方面作出阐释;第二章为轮候申请,针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和其他三类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申请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第三章为受理初审,明确了公办养老机构受理申请的基本要求;第四章为入住评估,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申请人进行能力评估,确定护理服务等级;第五章为审核批准,明确了公办养老机构对入住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要求;第六章为入住办理,明确了申请对象办理入住的程序和放弃入住评估轮候的情形条件;第七章为监督管理,对公办养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机构自身和入住申请人的权责要求和管理责任;第八章为附则,强调了对国家基本服务清单中明确的其他保障的例外规定执行要求和本办法解释权限、有效期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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