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首页 > 前端复用 > 通用头部

【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1. 起止时间:从2024年2月2日至3月2日。

2. 电子邮箱:smzjshjzc@tj.gov.cn;

3. 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姓名及联系方式。


草案正文

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范全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供养人员。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规定的家庭。

(四)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不高于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的家庭)。

(五)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政策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工作。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第六条 家庭人口指与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四)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与具有本市户籍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并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配偶户籍地申请低收入人口认定。

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核定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九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直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条件的家庭或人员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低收入人口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申请认定的方式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流程进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

 第十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各类生活必需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补助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本科以下)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杂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按照我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相关规定,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以上支出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一)购买房屋、机动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二)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定期将信息上传天津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依托天津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实施动态监测,适时开展数据比对,做出风险预警提示,一旦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立即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启动审核确认程序,纳入相应救助。

 第三章  救助帮扶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社、住房、卫健、应急、医疗、乡村振兴、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

第十四条 基本生活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低收入人口纳入现行社会救助保障。对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保障。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的90%,个人缴纳10%。对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教育救助。对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第十七条 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家庭,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就业救助。对本市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帮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支持政策,引导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被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和对渠道灵活就业。

第十九条 其他救助帮扶。落实困难群众取暖、用电补贴政策。探索实行用水、燃气补贴政策。实施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实行直接认定与依申请认定两种方式。民政部门已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个人主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等程序办理。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不予认定的,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民政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区级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其他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低收入人口认定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动态管理按现行政策执行。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动态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当自认定之日起每年核查一次,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经核查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动态退出。

第二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原认定机关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信箱或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相关档案材料的归档。对于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电子数据按照文书档案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应取消其救助待遇,并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和救助金;构成犯罪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犯罪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如实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或人员相关信息,对于出具虚假证明信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本人能够主动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追缴救助资金的,应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为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内容框架

本办法正文分为五个篇章,第一章为总则,从政策依据、认定范围等方面作出阐释;第二章为认定标准,针对家庭成员范围、财产核定、认定程序、刚性支出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三章为救助帮扶,明确了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其他救助帮扶等救助帮扶内容。第四章为认定管理,提出了认定方式、工作时限、近亲属备案、动态管理、档案材料归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规范要求;第五章为附则,强调了本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有效期时限。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2日至3月2日在天津市民政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到期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反馈。

发表意见 退出登陆

姓名
联系电话
意见内容
主办:天津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2345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