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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优化本市养老补贴制度,健全本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依据《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要求,市民政局起草了《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1. 起止时间:从2023年12月5日至12月14日。

2. 电子邮箱:smzjylfwc@tj.gov.cn;

3. 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姓名及联系方式。

天津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4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

养老护理补贴试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优化本市养老补贴制度,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概念界定

养老服务补贴是指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的补贴;养老护理补贴是指为经评估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补贴对象以户籍地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相应转移支付。

坚持城乡统筹。按照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平等享受补贴。

坚持高效、便民。建立公开透明、精准识别、清晰快捷的制度程序,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及手段提升办理及监管效能。

坚持保基本、可持续。优先保障经济困难且需生活照料的高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注重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第四条  管理机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业务指导。区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的细则制定、组织实施、审核管理、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受理、初审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调查、公示及日常联络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

具有天津市户籍,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在2级(能力中度受损)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补贴:

(一)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享受现金补贴的。

(三)65周岁(含)以上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1. 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2. “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以上人员中已纳入我市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和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老年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300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300元;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400元。

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标准

能力等级

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护理补贴

叠加合计

2级(能力中度受损)

100/

200/

300/

3级(能力重度受损)

200/

300/

500/

4级(能力完全丧失)

300/

400/

700/

注:符合条件者可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

第七条  补贴对象的认定

(一)年龄认定。依据天津市居民身份证,计算申请人的年龄(出生日期当月未满周岁)。

(二)资格认定。

1. 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相应标准认定。

2. 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三)能力等级认定。

区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复评应由区民政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安排不少于2名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格的专业人员现场评估。申请人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申请再次复评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担负。复评次数至多2次。

第八条  政策衔接

1.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本办法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本办法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2. 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的,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3.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的,继续按原政策及评估标准执行。经抽(复)查发现不符合原补贴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撤销其补贴资格;经抽(复)查发现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提醒申请人变更,变更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原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下的变更申请,对新提交申请的和申请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

(一)自愿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或线上申请。无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残疾军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签字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可通过国家或地方线上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资格初审。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通过入户查看、社区走访等形式进行核查。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并将申请材料归档、妥善保存。初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

若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记录并按月汇总报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复审。

(四)资格复审。区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

(五)开展评估。资格复审合格的,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其能力等级。处于发病期或手术、身体创伤康复期的不可接受评估,待病情稳定或出院三个月后方可评估。

经区民政部门评估确认能力等级未达2级(能力中度受损)后因病情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能力受损再次申请评估的,两次评估须至少间隔6个月。

人户分离且居住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申请方提供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评估(含复评)相关费用自理。评估机构资质及评估标准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

(六)公示。

区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判定申请人应享的补贴类别和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补贴对象类别、能力等级、补贴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七)审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作出合格审定并报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示期内发生举报的,由区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诉诸法律。

(八)办理周期。原则上,区民政部门应在申请人正式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办理程序。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补贴发放

审定合格的,自审定合格下月计发补贴。

各区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发放,或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存到补贴对象账户中,由补贴对象自行领取。如将补贴资金存放入指定代理金融机构的,一般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且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补贴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如遇特殊情况,各区民政部门可与补贴对象协商领取形式,但需补贴对象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

各区应建立补贴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补贴对象的户籍地变更、户籍注销等人口信息变动情况,每年核实一次。对核实后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给予补贴;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补贴;对因亡故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亡故次月停止给予补贴。

若连续3个月无法与补贴对象取得联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联络社区或村核实相关情况。无法确认生存状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作出暂停发放补贴决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暂停发放后,补贴对象出现并要求继续享受补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进行核实。补贴对象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继续发放补贴。

各区应每年完成一次对补贴对象信息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专项检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时间和程序可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近6个月内审批的补贴对象,本年度可以不纳入专项检查范围。

第十二条  补贴终止

补贴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应在30日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

补贴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二)补贴对象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当月起发放补贴。

(四)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优抚待遇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

(五)拒绝配合定期核实、专项检查或抽查的;

(六)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停止发放补贴的。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各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并完善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申请、办理、发放、变更等相关档案。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养老服务预算安排,市级财政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及结算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市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各区民政部门提前编制区级资金预算,分别报市民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编制全市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比例将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申请,及时匹配补贴资金并拨付给区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次年年底前提出资金结算方案。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资金结算方案,进行结算。

各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提供优抚对象名册(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享受抚恤补助类别等)。每月15日前,将优抚对象增减信息推送区民政部门,便于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评估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和保障工作。按规定足额安排区级补贴资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宣传、专项检查、抽查等工作。

医保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实现跨部门数据有效共享,根据长期护理保险人员更新情况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人员名册及增减员信息。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医保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信息共享方式,逐步实现补贴对象信息交互共享,协同做好补贴对象身份认定,确保精准到人。

第十七条  政策宣传

各区要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栏、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把政策宣传到社区和村,提高群众对老年人福利政策的知晓率,扩大补贴政策的影响力,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审核办理。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经费落实、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各级民政部门对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区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并主动接受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投诉、举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依法监管

各级工作人员在补贴审核发放过程中,要坚持规范服务、按章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借机谋取私利等违反工作纪律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规情形处置

对违规领取补贴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纳入个人征信管理;涉嫌犯罪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容错机制

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的经办人员,进行肯定和鼓励。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比对信息缺失、错误、滞后等客观原因造成补贴漏发、错发、多发等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市此前发布的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家养老政府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社〔2007〕51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1〕72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津民发〔2012〕67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16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民发〔2017〕70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民发〔2019〕41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通知》(津民发〔2019〕46号)等文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申请表

街道/乡镇名称:           社区/行政村名称: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近期免冠照

婚姻

状况


政治

面貌


身份

证号


户籍地址


现居地址


所属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优抚对象

是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

是否曾接受过老年人能力评估

¨评估时间:________ 能力等级:________     ¨

是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

¨享受时间:_______________¨

是否患有影响评估结果的疾病(伤病)

¨疾病(伤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

是否入住养老机构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形式

¨本人申请¨他人代申请¨村(居)委代申请

代申请人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

关系


身份

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户册总人数


家庭人均收入

(元/月)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







¨¨







¨¨

其他说明


本人认同民政部门采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并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及单位开展核查。

申请人签字:

社区(村)意见

及必要说明

签字(加盖公章):

街道(乡镇)审核意见及必要说明

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

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及必要说明

签字(加盖公章):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及必要说明

签字(加盖公章):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及必要说明

审批人(加盖公章):

注:此表反正面打印,一式2,区民政、乡镇(街道)各留存1份。




背景介绍

《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为优化完善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其他政策制度的衔接,健全本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内容框架

本办法正文分为七个篇章,第一章为总则,从政策依据、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管理机制等方面作出阐释;第二章为补贴对象及标准,针对补贴范围及标准、补贴对象认定、政策衔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三章为办理程序,明确了申请办理、补贴发放、动态管理、补贴终止、档案管理等全流程的规范要求;第四章为资金来源及拨付程序,明晰了本办法中两项补贴的资金保障工作;第五章监督管理从相关部门职责、政策宣传、加强监督等三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确立了依法监管、违规情形处置、建立容错机制的工作要求;第七章附则强调了本办法的效力和有效期时限。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2月5日至12月14日在天津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针对文件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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