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工作,我局牵头草拟了《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保障生活边缘家庭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起止时间从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1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附件:《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
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工作,我局牵头草拟了《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保障生活边缘家庭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起止时间从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1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1日
联 系 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张雪松
联系电话:23418562
邮箱:smzjshjzc@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要求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应符合以下情形:1.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2.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有市场主体注册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3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3.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享受待遇参照原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2.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3.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在校大学本科学生的家庭)的单亲家庭,学龄前是指3-6岁儿童;4.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家庭;5.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无子女的家庭;6.其他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参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审核办法》(津民规〔2022〕2号)执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批准获得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发给《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审核确认通知书》。符合发放救助金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救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工作要求
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各街道(乡镇)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加大走访排查力度,依托《天津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开展数据比对,及时发现困难群众,确保“应保尽保”、“应帮尽帮”。要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档案保存和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严格落实低保边缘户家庭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背景介绍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背景介绍
近年来,伴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临时救助等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的层次更加清晰。同时,政策标准量化、认定条件界定所形成的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虽略好于低保家庭,但也存在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风险,有的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具体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措施的文件要求精神,需要出台针对识别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政策,为全市各区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政策依据、操作办法、界定标准,为其他社会救助部门针对低保边缘家庭制定救助帮扶政策提供依据,为各地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提供采集标准。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于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1日在天津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针对文件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