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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鼓励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有效提高各级民政部门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民规〔20215号)以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补贴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10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2-23416022,传真:022-23413472

电子邮件:smzjsfc@tj.gov.cn

通讯地址:天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邮政编码:300381

2022926


草案正文

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有效提高各级民政部门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民规〔20215号)以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补贴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补贴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第二章  建设补贴标准及认定

第三条 公产产权设施,登记为事业单位养老机构且有相应编制的,经区民政部门备案并经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设施:

(一)政府(本办法专指区、乡镇人民政府,不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或区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兴建的;

(二)政府或民政部门出资购置的;

(三)调配其他政府产权房屋作为养老服务设施,交民政部门管理的

第四条 以下养老服务设施登记为养老机构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2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一)政府或民政部门接收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政府或民政部门租赁房屋作为养老服务设施

(三)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的

其他设施登记为养老机构,享受本条款补贴标准应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与养老机构房屋产权人为同一人的,给予每张床位1.5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1.3万元,区级财政负担0.2万元。

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由社会力量租赁房屋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0.6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0.5万元,区级财政负担0.1万元。

第七条 其他按照第六条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情况:

(一)已享受建设补贴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增建房屋的;

(二)无法取得规划许可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用作养老机构的。

第八条 同一房产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建设补贴。

第九条 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养老机构区域的建筑面积核定床位数。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可按总建筑面积核定床位数;对外经营的,应按照养老机构区域的建筑面积核定床位数。

养老机构内面向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的场所建筑面积,可计入养老机构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 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床位数测算,按照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测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情形,按照养老机构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2.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按照民政部门或街镇接收养老设施相关手续确定;

3.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情形,按照用作养老机构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确定;

4.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情形,按照建筑平面图和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第三章 建设补贴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二条 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由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运营的,由该事业单位申请;采取公建民营的,由区民政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建设补贴,应提供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材料;

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需提交规划证明、资金投入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需提交购置凭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需提交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需提交房产交付凭证明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及租房协议复印件、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采取公建民营的,还需提供公建民营运营合同(委托协议)、资金投入凭证;

6.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提交5年(自营业执照日期起算)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投入凭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8.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对应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复审。

市民政局复审通过后,与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汇总提交市财政局拨付各区执行。

第十五条 对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投资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四章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及认定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住老年人人数、生活能力评估等级,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收住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享受运营补贴;收住其他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享受运营补贴。

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低收入且80岁以上失能)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公办养老机构不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老年人的生活能力,按照天津市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定标准确定。被评估为2级及以上等级的,按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照自然月计算;老人入住满15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15天的不给予运营补贴。

第十八条 入住老年人暂时离院连续满15天的,自老年人归院之日起,应重新计算补贴。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备案后,可按规定向区民政局申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自区民政局批准之日起享受运营补贴。

第五章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申领和发放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后,应在市民政局指定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入住老人信息,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应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监管,根据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各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金额。

第二十二条 各区民政局一般应按季度发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提前下达的养老事业补贴资金负担。特殊情况下,经市民政局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区民政局应当每月形成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月报。根据每月补贴金额汇总后,与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一同申报,由市民政局按年度决算数据进行结算。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区民政局应加强对申请建设补贴要件的审查,在对备案的养老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的建筑面积与提供的申请材料有明显差距的,应进行实地测量。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每年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应从事养老机构服务满五年。

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在服务期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建设补贴后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适用本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对住养老人实际已办理出院或去世,未及时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变更的,民政部门发现后,应增加对其抽查检查或评估的频率。对查实虚报冒领的,应给予追回。

第二十八条 津籍老人入住河北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由河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渠道拨付。按照京津冀跨地区购买服务三方协议明确的监管职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6个月

1.虚报冒领运营补贴1万元不含下的

2.自享受运营补贴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市、区民政局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安全强制性标准达标或服务质量评估的;

3.未通过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定的;

4.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法人、负责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其他违反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养老机构,一年不得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情节严重的,两年不得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骗取运营补贴1万元及以上或2次及以上的;

2.发生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未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4.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社会面疫情传播或养老机构内疫情扩散的;

5.被查实存在针对老年人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被暂停或停发运营补贴资格的养老机构整改合格或期满后,可向区民政局重新申请运营补贴,区民政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经费不足的,区民政局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5%的年度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作为评估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失能等级、机构运营补贴和服务质量的经费来源。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XX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 托老所补贴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托老所给予资助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268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945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明确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一系列鼓励养老服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其中在鼓励养老机构发展方面出台了《关于对我市托老所给予资助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通知,各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我市养老机构的发展,“十三五”时期增加床位超过1万张,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涌现出多个养老服务品牌。随着养老产业不断升温和各方对养老工作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新情况、新类型不断出现,民政部门在把握补贴标准适用上难度加大,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待完善。

2021年9月,市审计局给我局提出了审计意见,建议规范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申请、审核流程,建立有效核查机制。经研究,我局决定以此为契机,在原有养老机构相关文件基础上,起草《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初稿

二、方法及过程

在查阅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文件同时,与兄弟省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工作同志通过电话、微信沟通,结合市审计局反馈的意见以及工作中各区民政局提出的问题,起草了《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初稿

经过我局认真研究,并和有关区民政局同志座谈后,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以明确补贴标准,规范补贴程序为目标,结合当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标准

《征求意见稿》对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类型、标准进行了定义;对医疗结构内设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作为养老机构的做出了规定。明确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对象、享受补贴开始时间、计算方法。

(二)规范程序

《办法》第三章和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程序,划分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职责;在第六章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出了规定。

(三)增加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关内容。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即公有设施由社会力量承接作为养老机构运营。这种方式既保留了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属性,履行兜底责任;又可以引入有实力、口碑好的民营养老机构公建机构进行改造,运营激发养老机构活力;参与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不仅可以缩短建设周期和节约建设成本,还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服务更有社会认同感

2014年,我市也印发了《关于推进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的通知》,但未对“公建民营”的相关情形进行规定。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就公建民营建设补贴标准的掌握上与我局多次沟通,并建议修订文件,明确标准,因此在《办法》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四)推动养老机构质量发展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越来越重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民政部在201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因此《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取消服务质量差整改不到位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补贴资格。

                      

    2022年9月26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9月26日至10月9日,在天津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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