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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天津市亿民安公益服务中心: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参加2022、2023年度工作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收缴你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款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本行政机关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民执法罚〔2025〕1203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 

联系部门: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处   

联系方式:022-58183060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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