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天津市阳光武术运动俱乐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15:26
天津市阳光武术运动俱乐部: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工作报告,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
邮编: 300040
联系电话:022-58397310
天津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