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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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社会组织监管的部署,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治理方式,强化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扩大社会监督,市民政局起草了《天津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8日发至指定邮箱(shetuanchu@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26日

  天津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强化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应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范格式和报告内容,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书的情况。

  第四条 区级民政部门(含海河教育园区、滨海新区各功能区、滨海新区泰达街道)作为区级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第六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须对本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填写、公开、信息更改等工作负责,履行年度工作报告的法定责任。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须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对年度工作报告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加盖社会组织公章方有效。

  第七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再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网上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当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的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

  (五)机构设立、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七)其它报告情况。

  第九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

  社会组织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登录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填写录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社会组织发现或受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指出其填报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信息不规范完整的,应当及时撤回更正,最多撤回更正一次,且最后更正日期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平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形成社会组织年度工作分析报告,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对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形对其予以指导培训、行政约谈、公开通报、责令整改,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信息管理范畴,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法人治理规范、作用突出的社会组织,在优秀社会组织评选、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中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报公示情况、社会举报和移交线索等情况,可以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实施审计检查,或者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社会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检查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组织联合监管机制,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部门职责实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或联合查处。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检查材料。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涉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对社会组织进行约谈、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公开通报等方式实施监管。被检查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检查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年年度工作报告期限结束后,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属于其他业务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将线索依法移交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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