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殡葬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一制三化”改革部署要求,深化“五减”措施实施,进一步做好“减证便民”工作,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经研究决定,取消《遗体火化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遗体火化证》
自2019年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各级殡葬服务单位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或索要《遗体火化证》。
《遗体火化证》取消后,原办理业务需提供火化证明的,凭财政统一印制的带有财政部门和火化服务单位印章的票据作为遗体火化的有效凭据。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遗体火化证》作废处置。各殡葬服务单位对已领取但未使用的空白《遗体火化证》,要及时进行登记造册,集中作废处理,填写《空白遗体火化证作废处置备案表》并加盖公章,于2019年2月15日前报送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殡葬服务单位要提前做好业务培训,及时修订业务工作流程,严密组织开展《遗体火化证》取消后的业务对接工作,切实防止业务差错和事故发生。
(三)加大政策解读。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结合实际,在业务区域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微信、微博、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方便市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耐心解答市民群众疑难问题。
(四)取消《遗体火化证》证明实施后,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报告。
2019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