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如下:


今年10月是第十六个全国“敬老月”。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如何让老年人有尊严、有保障地安度晚年,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家庭”,老年人面临的不仅是生活照料问题,更是对自身财产、医疗、监护等核心权益的掌控问题。
如何为老年人构建起一道坚实的权益保护屏障?如何让养老法律服务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规划”?探索以制度保障老年人尊严的新路径迫在眉睫。
困局
尊严与掌控感缺失
顾教授的晚年,曾是不少人眼中“有保障”的模样。作为退休高校教师,他每月有近万元退休金,名下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还收藏着诸多近现代字画、名家印章。顾教授的老伴儿过世后,其在国外定居且事业稳定的独子,曾多次提出接父亲出国养老,却因顾教授不习惯国外生活而搁置。顾教授的坚持,让他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巢老人。
随着年龄增长,顾教授的日常起居渐渐力不从心,于是他选择聘请保姆照料生活。为了得到保姆的悉心照顾,顾教授与保姆签订了“以房养老”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保姆为他养老送终,作为回馈,顾教授将房产留给保姆。
然而,这样生活了一年后,顾教授意外摔倒,随后他的健康状况急转直下,不久便撒手人寰。顾教授留下的房产依约由保姆接受遗赠,银行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收藏品更是踪迹全无。派出所介入调查后,因收藏品归属“口说无凭”无法立案。
“老人身体挺硬朗,怎么这么早就走了?这样的疑问背后,折射出的是老年人在管人(选择照顾者或监护人)、管钱(掌控财产)、管事(安排生活)、管监督(监督照料过程)四大权利失控后的现实困境。”天津市和信公证处公证员冀海虹告诉记者,顾教授的经历并非个例。在现实中,不少空巢老人因子女不在身边、缺乏安全感,容易对照顾者产生过度依赖,进而放松对“四大权利”的掌控,导致自己的生活自己说了不算。
“很多老人不愿去养老院,往往不是因为硬件设施好坏,而是担心一旦失能,是否还能被善待。尤其是在无子女或子女远在国外的家庭中,‘无人签字、无人监督、无人维权’成为养老痛点。”冀海虹说。
破局
体系化法律工具织就安全网
面对复杂多元的养老需求,传统的遗嘱、赠与等单一法律工具已难以应对。通过“民事信托+遗嘱+意定监护+遗产管理人”等多种法律工具打出组合拳,为老年人量身定制法律方案,势必成为主流趋势。
民事信托+遗赠扶养协议
制度性保障的“隐形守护者”
在财产安排方面,民事信托的作用尤为突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冬军律师指出,我国早在2001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民事信托长期以来被忽视。“实际上,信托制度的核心在于‘权利的拆分与制约’,非常适合用于养老、继承等民事领域。”
在和信公证处曾处理的一起公证事务中,81岁的韩爷爷离婚后与子女关系疏远,在原籍长春老无所依,于是选择投奔在天津的三个外甥子女,并自愿选择由三个外甥子女负责其生养死葬。
事实上,韩爷爷的退休金并不宽裕,但恰巧其位于长春的房屋拆迁,由此获得了一笔拆迁安置款作为养老资金。韩爷爷决定来天津养老后,对养老资金的安排进行了规划:其中一部分用来购买养老住房;另一部分设立民事信托,用于韩爷爷的养老及医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韩爷爷和三个外甥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韩爷爷离世后,购买的养老住房及韩爷爷的其他财产,全部遗赠给对自己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三个外甥子女。
在另外一起案例中,一位母亲通过设立民事信托,由公证处对信托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其失智儿子在未来数十年仍能得到稳定照料。“人走了,爱还在。”冀海虹说,“我们通过这些法律工具,让母爱得以延续。”
“这是一种前置的制度设计,预设轨道、按轨运行,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结合上述案例,刘冬军表示,民事信托是指以个人财产管理、遗产继承等非营利性事务为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规设立的信托类型,财产范围涵盖现金、房产、股权及知识产权等,并可通过遗嘱设立以实现定向传承。民事信托不仅能实现财产有序传承,还能通过第三方监督机制(如公证处)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避免被挪用或滥用。
“未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修订和信托配套制度的完善,民事信托的规定有望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养老领域的应用也进一步扩大,有望成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支柱。”刘冬军说。
意定监护+遗嘱
为特殊家庭筑牢防线
为了给自己的老年生活筑起“防护墙”,72岁的李爷爷未雨绸缪,用一份提前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指定监护人。
李爷爷是我市一家国企的退休工人。他的儿子李泽从出生起就被确诊为精神发育迟缓,生活无法自理,情绪激动时还会出现自伤和伤害他人的行为,因此一直在医院接受长期治疗。2016年,与李爷爷相伴40多年的妻子因病去世。李爷爷因病无法照顾自己,只好选择住进养老院。
李爷爷的侄子李默从小由李爷爷带大,叔侄二人感情深厚。“小时候我生病,都是大伯大妈半夜背着我去医院;上大学,大伯也一直资助我。”这份恩情,李默感念于心。每逢周末,他都会去医院看望李泽;李爷爷身体不舒服时,也是他跑前跑后,帮忙挂号、取药。
鉴于家里的情况,李爷爷提早给自己的养老和儿子李泽今后的监护做了安排。他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指定李默作为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并通过订立遗嘱指定自己去世后由李默担任李泽的监护人。自己的养老和李泽的监护由此都有了法律的保障。
在李爷爷的案例中,“意定监护”不仅是一纸协议,更是一份亲情的法律化表达。它让老人在意识清醒时自主选择监护人,避免了未来陷入无人问无人管的困境。
搭建“四梁八柱”
助力安心养老
“养老是一个体系化问题,必须用体系化的法律工具去解决。”和信公证处主任杨晓铭介绍,我们始终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总结多年家事公证业务经验,初步构建起“和信四库安心养老法律服务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四个方面:我的未来我做主——意定监护制度;我的财富我做主——财富公证传承;我的人身我做主——医疗预嘱;我的后事我做主——后事嘱托。”杨晓铭进一步解释称,意定监护制度,通俗地讲就是当事人可以预先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来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财富公证传承的方法包括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信托,家事信托,夫妻财产约定、赠与等,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最佳的方案,签订法律文书并办理公证。医疗预嘱则是当事人在生命末期或临终时,因不愿忍受病痛折磨,保障自己的医疗自主权,而预先指定一位信任的人来落实自己的想法,并进行公证。后事嘱托也是指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起草后事嘱托文件并办理公证,随后依次执行,以达成心愿。
“该法律服务体系专为保障老年人权益而设,尤其针对当下社会中存在的空巢、失独等家庭养老问题,相信这一套组合拳,能更好地平衡和约束权力,事务处理更透明、规范,使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杨晓铭表示。
展望
从“靠子女”到“靠制度”的文明之路
从顾教授的遗憾,到李爷爷的安心,再到韩爷爷的圆满,三位老人的故事揭示了一个共同的道理:养老从来不是“等老了再说”的事,而是需要提前布局、主动规划的系统工程。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名誉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教授贾邦俊表示,现代社会养老不能仅依赖政府或子女,老年人也应树立“自主养老”意识,主动通过法律工具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一个观念转变的过程,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当前,我市在养老法律服务领域的实践已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通过公证、信托、监护等制度工具的组合使用,不仅解决了老年人的实际困境,也为全国养老法律服务提供了新思路。
“当然,生活中还存在一些老年人受虐待、被冷落,情节轻微不够立案标准,但却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情况。”对此,贾邦俊建议,在区、街层面建立专门调解组织,处理养老服务中常见的民事纠纷,让民间调解机制快速介入,化解矛盾。
“养老服务的核心是人的尊严。我们通过法律工具,让老年人有尊严地走完最后一程,这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温度。”贾邦俊表示。
(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普法链接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死后遗赠给扶养人。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也可以是国家,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一人或数人。
第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实现其继承权。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这意味着受遗赠人需要通过中间环节来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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