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社会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内部治理与能力建设等作出规范。
《指引》明确,社会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同领域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分别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在扶危、济困、敬老、救孤、恤病、助残等相关领域积极开展公益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涵盖技术、市场、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发挥在专业研究、创新、培训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积极承接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与相关单位开展合作,全程监督合作项目。
《指引》指出,社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党组织,全面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建立健全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办事机构架构,做到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管理高效。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加强财务合规管理,强化非营利法人属性,建立健全和落实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内部评价、第三方评价、服务满意度调查、测评和投诉处理等机制,不断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