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各市属社会团体:为推动各市属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67号)《天津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津民函〔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严格社会团体换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换届认识依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是推动社会团体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团体在改革发展中实现民主管理、行为自律的重要举措,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团体开展年检年报、等级评估、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各社会团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换届意识,依法依规认真做好换届各项工作。
二、落实换届责任(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社会团体理事会是依法完成换届工作的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学习政策、把握精神,做好成立换届选举机构、审查会员资格、提前酝酿人选等工作,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及时申请审核报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二)加强程序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团体换届程序的指导,做好章程核准及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工作,依法对换届期间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三)强化协同推进。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的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换届工作中涉及行业治理的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把好换届人选。党建工作机构牵头做好负责人人选审核,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负责人人选提名工作的指导。对人选产生困难、难以正常换届的社会团体,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负责人人选。
三、督促问题整改社会团体违反章程规定未按时换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改进意见通知书》,并会同党建工作机构对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改正。对逾期拒不换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